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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標準作業程序
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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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監理通訊傳播服務業務,
    並為有效監理市場秩序,故建置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
    料庫)以進行產業資料蒐集與統計。本資料庫的建置,除為完整蒐集
    產業發展資料外,更訂定標準程序以進行資料的檢核與驗證,俾能有
    效減少錯誤,提高本會資料蒐集與分析之即時性、完整性及正確性,
    以作為監理政策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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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料種類
    以資料來源不同,區分資料種類如下:
(一)業者報送之資料。
(二)業務單位填報之資料。
(三)其他系統轉入之資料,如通訊傳播管理資訊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經營者財務資訊管理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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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務分工
(一)審查資料正確:各業管單位負責資料數據的合理性與完整性。
(二)確認檢核流程:主計室或綜合規劃處產業調查科(下稱產業調查科
      )負責確認檢核流程是否執行完畢。
(三)建立系統管制:綜合規劃處資訊科負責資料庫各項精進措施之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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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制機制
(一)電郵提醒
      依照每件報表「開放填報」及「結束填報」的不同時間點而有個別
      設計,計有 5  個電郵提醒功能的鍵點。系統預設日數以工作日計
      算,倘因特殊業務需求,須增加個別報表之工作日數者,則依各處
      室實際需求個別設定。
      通知信件將設定寄給各業管單位之「處信箱」及各處聯絡人窗口,
      每個月寄送一封通知電郵,內含當月須辦理之表單明細。
      電郵通知將設定由產業調查科「科信箱」為寄件者帳號;若有未寄
      達之通知信件,產業調查科須聯繫各處窗口。
      1.提醒填報開始:於開放填報之前 3  天寄出提醒,俾以通知業管
        單位準備開放予業者進行填報作業。
      2.預告終止通知:於填報結束之前 3  天寄出提醒,俾以通知業管
        單位填報即將結束,請自行查詢系統填報情形,並再督促尚未完
        成之業者,以達填報資料之完整性。
      3.開始審核通知:於填報結束之次日寄出提醒予業管單位,除有通
        知填報程序已結束之效用外,同時授予業管有 5  日之審核時間
        ,以達蒐集資料之正確性。
      4.審核終止通知:業管單位審核結束之次日寄出提醒予主計室或產
        業調查科,以接續確認業管單位之檢核流程是否全部完成。流程
        全部完成則進行系統關帳,流程未完成則再通知業管單位補正;
        此確認流程之作業時間設為 5  日。
      5.資料開放使用通知:流程確認結束之次日寄出提醒,目的在於通
        知所有業管單位報表可用之訊息,電郵併同註明該報表業管單位
        負責審核人員,以示負責。
(二)檢核機制
      1.業者報送之資料
        業者填報資料儲存於系統報送區內,俟填報的規定時間結束後,
        業者即無法修改任何資料;其接續步驟,則是由業管單位審核資
        料後匯入正式區,再由主計室(負責「公務報表」)或產業調查
        科(負責「非公務報表」)確認檢核流程執行完畢後,將系統關
        帳,完成蒐集資料之初步作業程序。
      2.業務單位填報之資料
        業務單位填報之資料儲存於正式區,並由業管單位自行審核,再
        由主計室或產業調查科確認檢核流程執行完畢後,將系統關帳,
        完成作業程序。
      3.通傳或其他系統轉入之資料
        本資料庫依照既定周期,例行將其他系統中之資料轉入正式區;
        因是系統對系統的轉入,故無其他檢核流程,其資料的正確性應
        由原儲存資料系統檢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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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更正程序
(一)為提升資料庫的正確性,填報時間結束,業者將無法再進入系統修
      改資料;若業者發現資料有誤,應由業管單位協助修正。
(二)業管單位在審核結束前,可修改系統中資料;但若審核時間結束後
      欲修正,則需由產業調查科協助重啟系統並關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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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標準作業程序於系統機制建置完成後,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實施,修
    正時亦同;並定期於業務會報報告各單位實施情形,將視實際狀況得
    提列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