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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製播新聞節目涉及民眾 call-in 反映天然災害及緊急救難事故製播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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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天然災害及緊急救難事故發生時,電視媒體經常擔任資訊報導的
    傳遞者,並將救災訊息告知視為媒體社會責任的一環。因此,電視事
    業以新聞節目中設置民眾 call-in  通報專線,作為反映天然災害及
    緊急救難事故之平台(以下簡稱災情 call-in  節目),惟現行法令
    對於災情 call-in  節目並無特別規範,係由各媒體依內部規定處理
    。為提供新聞業界可遵循之共通原則,並保障觀眾收視權益,特訂定
    本製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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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於電視事業(含無線電視、衛星電視及有線電視)製播之
    新聞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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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天然災害及緊急救難事故」係指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所定風災、水災、震災、陸上交通事故、空
    難、海難等。(註一)

註一:災害防救法(99  年 1  月 27 日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災害:指下列
      災難所造成之禍害:(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
      流災害等天然災害。(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
      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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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視事業製播災情 call-in  節目,除參考本會 98 年 10 月 5  日
    公布之「災難新聞報導處理原則」外,並應考量本原則中關於事前準
    備、現場連線及後續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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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製播原則:
(一)事前準備注意事項 
      1.整體規劃
     (1)由電視事業新聞部門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專案召集人。
     (2)主持人(主播)及內部員工均需經內部教育訓練後,始得參與
          此類節目之主持與製作。
     (3)訂定製播原則及流程,以確認分工及負責事項。
      2.災情 call-in  節目彙整通報原則如下:
     (1)處理民眾反映之內容及需求,應與節目播出時所承諾的內容(
          含通報時間)相符。
     (2)當節值班人員得初步歸納或彙整相同案情之電話或資訊,以免
          過多的「資料」(data)而非「資訊」(information) 通報
          至災害主管機關。前揭通報資訊應配合災害主管機關需求,定
          時彙整回傳,必要時行政院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請電視事業隨
          時提供。
     (3)專案召集人職責如下:
          A.確認須通報之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註二),並指定專責部門
            擔任聯繫窗口。
          B.通報方式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並應於送件後以電話
            再次確認。
      3.災情 call-in  電話事前準備事項:
     (1)擬訂災情通報服務電話 SOP  流程表單(參閱附表一)及災情
          通報登記表單(參閱附表二)
     (2)災情 call-in  電話宜先由後台工作人員接聽並建檔,再決定
          是否轉接至播送現場。
      4.為提升通報效率並減輕通報者負擔,建議可提供免付費電話作為
        通報專線。
(二)現場連線注意事項 
      1.主持人(主播)用語:
     (1)主持人(主播)於節目中,宜隨時以插播口白方式,說明設立
          通報專線或網站之目的,並告知後續處理方式或流程,以避免
          觀眾之誤解。
     (2)接聽災情 call-in  電話,主持人宜針對民眾發言多方收集資
          料並詢問細節,儘可能確認該訊息之正確性,並適時以口白提
          醒觀眾「該訊息仍須進一步查證」,以善盡告知之責。
     (3)因通報訊息並非即時回報災害主管機關,主持人(主播)於口
          白中不應使用「馬上轉交」、「儘快處理」及「同步回報」等
          字眼。
      2.如須重現災情畫面,宜適度疊印「資料畫面」、「稍早畫面」之
        字樣,或加註拍攝時間、地點等相關訊息,避免誤導民眾對重大
        事故即時性之判斷;如在播出畫面中使用網友提供之影片,宜註
        明該資料由網友提供,並應加註拍攝時間、地點等相關訊息。
      3.專案召集人可就已掌握之資訊,即時與救災單位聯繫確認,形成
        雙向互動管道,除可確認資訊之正確性,亦可透過災情 call-in
        節目將處理狀況轉知民眾。
      4.新聞標題或跑馬燈訊息內容不宜播送尚未確認的災情,或在句尾
        大量使用「?」符號,以免造成觀眾恐慌。
(三)後續處理注意事項 
      1.宜將所有紀錄民眾 call-in  電話內容之原始文件、通報紀錄及
        影像畫面資料保存建檔(至少保存 3  個月),若有行政調查需
        要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請電視台適時提供。
      2.宜確實維護 call-in  民眾之隱私,並依個人資料保護原則,對
        所提供之姓名、電話及地址等個人資訊,均須予以尊重與保護。

註二:如為全國性之天然災害及緊急救難事故,請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所
      公布之政府權責機關為通報對象;如天然災害及緊急救難事故之發
      生地點僅限於縣、市及直轄市地區,則以縣、市及直轄市政府為通
      報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