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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媒體協辦公益勸募活動應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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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視媒體常於重大災難或緊急事故時,協助勸募團體辦理公益勸募活動
  ,而民眾基於對媒體之信賴,亦熱衷於透過電視媒體平台捐款。為提高
  電視媒體協辦公益勸募活動之公信力,並落實透明化的捐款流程,特訂
  定此注意事項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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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視媒體協辦公益勸募活動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認勸募團體是否
  符合《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
 (1)確認許可:應確認該公益勸募活動已經主管機關許可。如為中華民
      國紅十字會所舉辦的勸募活動,則應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
      規定辦理勸募活動。
 (2)確認主體:應確認發起該公益勸募活動之勸募團體為《公益勸募條
      例》第5條第1項所限定的四類團體(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政府單位,且法人團體須經合法立案並向
      法院辦妥法人登記,始得為之。
 (3)確認許可字號:應依規定載明主管機關許可之字號及其它應載明之
      資訊,其呈現方式和出現頻率不拘,以明顯但不至影響畫面的呈現
      方法為原則。
 (4)確認勸募計畫:應依該勸募團體申請之公益勸募計畫製播勸募節目
      ,不得任意增加公益募款項目及募款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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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確認主辦之勸募團體後,建議電視媒體可與勸募團體簽訂合作契約,
  以避免爭議。其內容可包含下列事項:
 (1)製作成本之負擔: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之規定,電視媒體協辦公益勸募活動所生之必要支出,可由善款
      支付。故電視媒體可於契約中載明,該節目之製作及宣傳費用是否
      從善款中提撥?如需提撥,則當募款不足時,雙方該如何分擔費用
      ?
 (2)定期回報之義務: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勸募團體應於法定
      期限內,定時執行公開徵信流程。電視媒體雖未有前揭之徵信義務
      ,惟基於捐款人對電視媒體之信任,電視媒體可於契約中載明,其
      所合作之勸募團體須有定時向電視媒體回報募款金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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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視媒體協辦勸募活動後,為建立透明化的捐款流程,宜向閱聽人公開
  下列勸募資訊:
 (1)在公益勸募活動宣傳或播放勸募節目的過程中,宜載明或說明是否
      有從善款中提撥部分金額支應節目製作成本。
 (2)勸募節目當日所得之捐款金額宜標示為「承諾捐款」,若與日後入
      帳之實際金額有落差,則宜在事後以插播式字幕或其他可公開查詢
      之方式公佈實際捐款金額(如:在電視台網站中公佈勸募團體定期
      徵信之連結資訊)。
 (3)對於民眾或企業允諾之大額捐款(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宜主動
      追蹤並說明實際收款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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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製播之注意事項:
 (1)電視媒體製作募款節目,如有引用災難畫面之情形,應依本會 98 
      年 10 月 5  日公布之「災難新聞報導處理原則」辦理,以免造成
      災民二度傷害。
 (2)應依《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電視法》等規
      定,製播募款節目、插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