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電視媒體協辦公益勸募活動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認勸募團體是否
符合《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
(1)確認許可:應確認該公益勸募活動已經主管機關許可。如為中華民
國紅十字會所舉辦的勸募活動,則應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
規定辦理勸募活動。
(2)確認主體:應確認發起該公益勸募活動之勸募團體為《公益勸募條
例》第5條第1項所限定的四類團體(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政府單位,且法人團體須經合法立案並向
法院辦妥法人登記,始得為之。
(3)確認許可字號:應依規定載明主管機關許可之字號及其它應載明之
資訊,其呈現方式和出現頻率不拘,以明顯但不至影響畫面的呈現
方法為原則。
(4)確認勸募計畫:應依該勸募團體申請之公益勸募計畫製播勸募節目
,不得任意增加公益募款項目及募款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