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動彩券係屬政府特許事業,僅台北富邦銀行可銷售,倘電視節目為 進行銷售行為之一部分,就是未經許可進行銷售,恐有刑法第 269 條第 2 項之媒介買賣彩票罪,可移送法務部認定或地檢署調查。
二、節目中如推介經政府核准之運動彩券,即有節目未與廣告區分之嫌; 另節目名稱不宜逕以運動彩券為名(如:「天天玩運彩」、「運彩搶 先報」等)。
三、若節目內容為單純運動賽事分析或策略分析,須注意不應有下注比例 、投注機率、勝率等訊息,否則將有鼓勵賭博之虞,恐涉及刑法第 269 條第 2 項之媒介買賣彩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