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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5 吉赫(GHz)頻段整備改善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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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 3.4  至 4.2  吉赫(
     GHz)頻段之頻譜整備,採補助政府機關及民間相關既有設備改善措
    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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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與執行,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作業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
    本作業要點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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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作業要點申請補助者,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
(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訂戶或下鏈接收戶,或向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
      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衛星通信服務之使用者。
(四)無線電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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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本作業要點之補助改善設施如下:
(一)3.4 至 4.2GHz 頻段之衛星固定接收站。
(二)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經本會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
      之 3.4  至 3.7GHz 頻段之微波電臺。
    符合前項設施之補助安裝項目如下:
(一)帶通濾波器。
(二)前項第一款改善設施之強化天線結構。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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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申請人符合第三點各款資格,且申請改善設施為
    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者,應自本作業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九月
    三十日止,向本會提出申請。必要時,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行公告受
    理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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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將申請書送達本會(10052 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申
    請書外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補助 5G 釋照整備改善措施建置」,申
    請書送達本會後不予退還,送達方式如下:
(一)郵寄申請書者,應以掛號附郵資方式於截止日前寄送本會,並以郵
      政機構郵戳為憑。
(二)親送申請書者,應於公告受理期間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
      本會,並以本會收發章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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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表):
(一)申請人資訊。
(二)聯絡資訊。
(三)申請改善設施內容。
(四)申請安裝項目內容。
(五)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或應備文件誤漏或不全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
    限期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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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案之審查,依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錄),進行實地會勘確認申
    請改善設施及安裝項目內容,並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申請改善設施或安裝項目內容經審查結果不符合第三點至第六點規定
    者,本會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修正,屆期未修正或修正仍不符第
    三點至第六點規定者,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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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經本會核定補助後,本會依補助計畫辦理建置作業,受補助人
    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建置前,應配合實地會勘。
(二)於建置期間,應配合辦理執行補助計畫及完工測試。
(三)於建置完成後,應配合辦理簽收點交。
(四)簽收點交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維持點交設備之正
      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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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為辦理實地會勘及建置作業,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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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得於第九點規定簽收點交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
      期間內,就安裝項目進行不定期實地查核。
      經實地查核不合格者,受補助人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改善,並於改
      善後檢具改善對照表向本會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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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人不履行第九點之應配合辦理事項或第十一點之改善義務,
      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本會得停止執行補助計畫
      相關作業,並得拆除點交設備,受補助人應自行承擔使用頻段受干
      擾之風險。
      受補助人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應自主管理及維護已建
      置完成之改善設施及安裝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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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作業要點之補助經費係以「5G  釋照作業規劃及頻譜整備改善措
      施計畫」各年度預算支應,如因立法院決議調整計畫執行政策,或
      本案任一年度補助預算遭立法院刪減或保留者,本會得停止依本作
      業要點提供之一部或全部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