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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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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電信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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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說:
  為確保行動電話業務系統之通信品質需要,訂定本系統之技術審驗規範
  ,本規範之審驗包括行動電話交換機、基地臺、行動電話行動臺、傳輸
  電路、帳務話務管理及其他相關等設備,並包含與公眾電話網路之互連
  通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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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時機:
3.1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前:
    申請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達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之比例
    ,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須申請系統技術
    審驗。
3.2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後: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
    請本會核准。
3.2.1 系統交換設備之軟體更新、卡板更換、零組件變更或交換設備軟體
      昇版者,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表
      六「行動通信業務增設/ 變更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評報告
      」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審驗。本會派員至現場查核,每項目至
      多二個設備。
3.2.2 非屬 3.2.1  之系統交換設備增設或變更時,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
      ,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
      項目紀錄表/ 自評報告書」及其相關測試紀錄表報請本會審驗。
3.3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另有增設或變更服務功能項目時,須就其增
    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表七「行動通信業務增設/ 變更服務功能紀錄
    表/ 自評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至
    現場查核。
3.4 本會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執
    行系統技術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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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統技術審驗
4.1 檢具相關資料:
    申請者須填寫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評
    報告書」之基本資料及自評資料,分別說明如下:
4.1.1 基本資料:
   (1)營業區域:依核准之營業區域填寫。
   (2)建設階段: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
   (3)行動電話交換機、基地臺、接裝機線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之建設
        數量(依事業計畫書所承諾及變動申請經交通部核准數量為準)
        ,須填具預定數量、已設數量、新設數量及累計數量。
   (4)系統網路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系統,須先完成自行測試,並檢附系統維運測
        試紀錄,測試紀錄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證,其內容至少包含
        系統功能、通話測試、服務功能測試、帳務話務測試及網路連線
        測試等。
   (5)附服務涵蓋區域圖:
        依實際建設基地臺發射功率所涵蓋之電波範圍,檢附服務涵蓋區
        域圖(比例尺不小於五萬分之一之地圖),並須標示基地臺位址
        。
   (6)附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附影本,正本審驗時備查。
   (7)單區業者以跨區直接鏈結進行網路互連漫遊者,須經交通部核准
        。
   (8)依據「行動電話業務管理作業實施要點」第十七點規定,申請者
        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應於三年內完成全部系統建置工作,且提
        供服務涵蓋範圍內之人口數達該營業區域內總人口數之百分之九
        十,須附相關佐證資料。
   (9)為節省系統技術審驗時間,請申請者提供測試建議書。
4.1.2 自評資料:
4.1.2.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依一般項目及參考項目自評填寫之。
4.1.2.2 整合性審驗自評資料:(測試方法依第 4.2  項)
     (1)交換機功能:須檢附交換機測試報告。
     (2)網路連線:
          須檢附網路連線狀態及告警之測試資料佐證。
     (3)通話區域測試及服務功能測試:
          須檢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須檢附表三: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
     (4)交遞通訊功能測試:
          Inter MSC Hand over test  及 Intra MSC(含 IntraBSC 與
          Inter BSC)hand over test。
     (5)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須檢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6)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須檢附表八:行動電話業務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
          示測試紀錄表。
     (7)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
          須檢附表九:行動電話業務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
          錄表。
     (8)帳務及話務測試:
          須檢附測試資料,可與所檢附之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
          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進行核對。
     (9)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檢附資料佐證。
    (10)分區邊界之電場強度:
          須檢附測試資料佐證。
4.2 測試方法:
    整合性審驗之交換機性能測試、通話區域測試及服務功能測試,其測
    試結果應紀錄於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評
    報告書、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附表三行動
    電話業務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八行動電話業務國際來話(
    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九行動電話業務用戶選用
    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於測試期間所有測試電話門號及其費
    用由申請者提供,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須經本會型式認證合格並須黏貼
    審定標籤,測試方法說明如下:
4.2.1 可通話(各申請者事業計畫書所承諾之電場強度)之涵蓋區域測試
      :
      每一基地臺於可通話範圍內任選三個不同之測試點,每一測試點可
      任選市內電話、長途電話、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可成功與行動電
      話行動臺通信。
4.2.2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各縣市所轄之鄉、鎮或市中,各抽
      驗一個門號進行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測試合格標準
      為能將測試電話完成連線至 110/119  警消機關。
4.2.3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
      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 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
          測交換機。
   (2.2)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
          國際來話。
   (2.3)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
   (3)測試標準:
   (3.1)上揭(2.2) 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886" + "區域號碼(
          Region Code或Area Code)"+ "主叫用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2)上揭(2.3) 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他國國碼(Country 
          Code)"+ "區域號碼(Region Code或Area Code)"+ "主叫用
          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4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 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
          測交換機。
   (2.2)準備 3  個含不同國碼、NOA=INTL  及具備主叫號碼之國際來
          話。
   (2.3)受測門號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 之 3  通
          國際來話。
   (2.4)受測門號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 之 3  通
          國際來話。
   (3)測試標準:
   (3.1)上揭(2.3) 之受測交換機應送出掛斷訊息、送出拒絕語音或
          轉接語音信箱。
   (3.2)上揭(2.4) 之主叫端電話可與被叫端電話通話。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5 邊界電場強度測試:(單區業者適用)
      於單區各邊界(北中、中南或北南)任選六個不同之測試點,其區
      域邊界之電場強度不得高於 47dBU。
4.2.6 其他事項:
   (1)對新設之基地臺須作涵蓋區測試。
   (2)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公路及一樓(含)以上之樓層為主。
   (3)對所設之任一基地臺為實際需要,得依「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
        地臺技術審驗規範」進行審驗。
4.3 合格判定標準: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待澄清或不合格。
4.3.1 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要求者,始判定合格。
4.3.2 待澄清者,審驗人員於紀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再審驗確
      認。
4.3.3 各項測試如有不符合者,其原因非可歸責於申請者,申請者須提出
      資料佐證,且對該不符合項目於釐清後確有必要可再行測試,否則
      判定不合格;並應於審驗後一個月內,經改善後報請複驗,複驗以
      一次為限,複驗時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即判定
      不合格,須另行重新報驗。
4.4 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