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審驗作業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1.國際網路業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局端設備。
2.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局端交換機建設數量。
3.通信網路架構圖:應包含下列二種通信網路架構圖。
(1)網路功能架構圖:
以電路交換及分封交換等網路功能之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
編號或名稱。
(2)骨幹網路架構圖:
以國際通信(海纜或衛星)之有線與無線通信之網路架構圖。
4.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架構圖,應包含互連之
局端及其鏈路數量、傳輸容量。
5.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交換、傳輸等整體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我測
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6.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
設備)、配合測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7.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應包括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
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8.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
供備查。
9.本規範所附測試紀錄表。
10.其他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應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二)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應先自行測試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於報驗時依附表二之
審驗項目,進行自評測試之。
1.一般性審驗:
(1)資料備齊:
(a)應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
相關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應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b)所報驗之網路如包括衛星地球電臺者,須提供架設許可證或
電臺執照備查;僅持有架設許可證者,該電臺須經本會查驗
合格。
(2)障礙申告及處理:
(a)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
理流程。
(b)應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
紀錄可供查核。
(3)通信紀錄:
(a)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
號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b)如收費方式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應提供傳輸通信紀錄資料
,其內容至少包括連線電路號碼(或其他足以區別之編號)
、連線日期、連線起訖時間、傳輸資料量等紀錄;非以傳輸
資料量計費者應載明所採用之收費方式。
(4)帳務處理:
(a)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載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b)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2.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應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
面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1)一般性審驗:
(a)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包括:電路
交換設備、分封交換設備、下世代網路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等。
(b)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
界,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c)網路監控功能:
(I)自建內陸鏈路者,應提供可顯示、記錄及儲存電路連線狀
態、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等網路監控功能,並檢附
佐證資料說明之。
(II)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
者租用內陸鏈陸者,無須進行本項審驗,但應設有內陸鏈
路故障時之告警設備或通報機制。
(III)網路監控功能亦得採用集中管理控制方式。
(d)國際電路備援路由功能:
(I)局端中繼電路應具有備援(redundancy)路由或自復環路
迂迴(self-healing rerouting)路由,以備故障發生時
,能維持正常運作。
(II)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機、多工機)應具
有備用保護功能,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
作。
(III)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e)施工、維運日誌:
(I)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II)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之人員,應依固
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完成施工、維護及運用於施工、維
運日誌認可簽署。
(f)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及發電設施,
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g)安全設置:
(I)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
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相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或切結書。
(II)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
房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III)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
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h)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中有關交換及傳輸設備,應
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之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但傳輸設
備係租用者,得免附傳輸設備之該項文件。
(i)局端接地:
(I)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nding) 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
證資料。
(II)局端機房接地電阻應低於五歐姆,並檢附局端接地電阻測
試紀錄表(如附表二之一),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
局端名稱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2)交換設備審驗:
(a)電路交換設備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並應提供資料備查。
(b)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電路及分封交換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
原廠交換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並列具清單說
明。
(3)國際海纜介面審驗:
(a)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係自
建者,應檢附與國際海纜系統組織之測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
件影本。
(b)申請人使用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係租用
者,應檢附向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c)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係自建
者,應檢附附表二之二,由該通信鏈路中抽驗一路,其測試
方法及標準比照第三點中繼電路審驗之規定辦理。
(d)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係向其
他業者租用者,應檢附向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
件影本。
(4)固定地球電臺介面審驗:(經衛星通信網路者適用)
(a)衛星地面站與衛星系統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所建者,應檢
附衛星機構之測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b)衛星地面站與衛星系統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租用者,應檢
附向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c)申請人使用之衛星地面站與固定地球電臺間之內陸鏈路係自
建者,應檢附附表二之二,由該通信鏈路中抽驗一路進行審
驗,其測試方法及標準依照第三點中繼電路審驗規定辦理。
(d)衛星地面站與固定地球電臺間之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用
者,應檢附向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5)國際交換設備特定功能審驗
(a)國際交換機處理國際來話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Nature Of Address) =INTL(International)應
透通性傳送,即保留主叫號碼中之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
(I)測試方法:
(i)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主叫
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話務接續
至受測國際交換機。
(ii)上揭(I)(i)測試 15 通國際來話,其被叫門號為行
動電話、市內電話及 E.164 網路電話,分別各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
(Ⅱ)測試標準:
(i)上揭(I)(ii) 之話務其主叫號碼字首應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ii)測試之話務符合(Ⅱ)(i)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
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b)國際交換機至少阻斷 50 組國際來話主叫號碼
(I)測試方法:
(i)申請人須在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中預設至少 50 組(
如 0800* 為一組計,其中*代表尾數號碼)主叫號碼
阻斷名單提供測試。
(ii)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受
測國際交換機。
(iii)由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所設定之主叫號碼阻斷名單中
任選 5 組號碼及另設定非阻斷名單中之 5 組號碼,
每組號碼分別以 1 通話務測試之。
(Ⅱ)測試標準:
(i)阻斷名單容量設定至少需達 50 組。
(ii)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予以
阻絕,不可傳送至下位端局。
(iii)非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傳
送至下位端局,不可予以阻絕。
(iv)均符合(Ⅱ)(i) 至(Ⅱ)之(iii) 規定,並提供
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3.中繼電路(限國內中繼電路)審驗:(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
用者本項免驗。但本會得視通信品質執行該項審驗)
(1)傳輸測試
(a)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電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期
、時間、所測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
詳填於附表二之二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b)測試時間:六十分鐘。
(c)測試標準:誤秒率(ESR) 小於或等於百分之八且重誤秒率
(SESR)小於或等於百分之零點一。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
│ │收到之總碼數之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
│ │數。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
│ │總秒數。 │
├────────┼───────────────┤
│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
│Available Time)│(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
│ │生時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 = 誤秒數/堪用時│
│ │間總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率(SESR) = 重誤秒數/ │
│ │堪用時間總秒數。 │
└────────┴───────────────┘
(d)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e)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其
傳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
準。
(f)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時,得選擇其
他埠替代之。
(g)申請人應備妥標示主要道路名稱之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以
供查詢。
(2)IP Ping 測試
(a)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網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
期、時間、所測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
料,詳填於附表二之二「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對選擇之測試埠以 1024 bytes 長度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
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80ms,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c)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d)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其
傳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
準。
(e)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時,得選擇其
他埠替代之。
(f)申請人應備妥標示主要路由名稱之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以
供查詢。
4.國際話務撥接測試:
(1)任選一通訊門號進行國際話務撥接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
能將電話連線至國際通信閘(International Gateway) 之自
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
話記錄或佐證資料。撥號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a)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b)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5.分封交換測試:(具分封交換功能者始適用本項測試)
(1)測試方法:任選一通信埠以 1024 byte 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
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一千次 Ping (網路測試封包指令)測
試。
(2)測試標準: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否則視同 timeout
。
Ping timeout次數≦10次。
(3)測試點:局端分封交換設備中繼電路之出端點(國際交換機房
)至中繼電路之末端點(內陸介接站或固定地球電臺鏈路介接
點)。
6.海纜登陸站實體隔離審驗及資通安全管理:
屬兩岸直接海纜之登陸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預留實體隔離區域:
應規畫預留專供國防機關使用之實體隔離區域。
(2)啟用實體隔離區域:
(a)隔離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
專供國防機關使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不得與兩
岸直接 海纜所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共用。
(b)設置門禁安全管理
應設置門禁出入登記、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
全管理設施,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6個月。
(c)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至少每 3 個月應辦理 1 次安全檢查,並保留紀錄。
(3)查核資通安全相關驗證合格證明:
ISO/IEC 27001 標準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等驗證合格證明。
(4)本會對於啟用實體隔離區域至少每年應辦理 1 次行政檢查。
(三)其他事項:
1.申請人應檢附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簽訂建置通訊監察之協議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
2.POI 測試報告: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 POI 互連測試報告佐證
資料。
3.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
上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
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4.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
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