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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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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電信法第三十九條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五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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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詞定義:
(一)互連介接點:
      互連介接點(Point of Interconnection;以下簡稱 POI)為與其
      他電訊服務提供者間,訊務互連目的所設置的實質連接點。
(二)局端:
      指國際局之交換機房。
(三)網路測試封包指令(Ping):
      網路偵錯與觀察指令,該指令之功能係透過測試封包進行整個網路
      之狀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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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審驗之程序
(一)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
      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所承諾自行建
      設之國際網路,並完成自評測試後,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二)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
      術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附表一)、其相關資料、附表二「國際
      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附表
      二)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兩份,報請本會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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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驗項目及檢驗原則
    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及中繼電路審驗,其中一般性審
    驗、局端審驗採全數審驗,中繼電路審驗採抽樣檢驗(以下簡稱抽驗
    )。
(一)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二所定之第一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二)局端審驗:
      依附表二所定之第二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三)中繼電路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1.依附表二之第三項審驗之項別,進行審驗。
      2.由申請人檢送附表三「國際網路業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以下
        簡稱附表三)之中繼電路路由抽驗一路,並以抽驗之中繼電路之
        最高速率埠者,任選一埠作為該電路之測試速率。
      3.網路設備新增者,僅就申請人所報新增設備審驗之,但為配合測
        試需要或所報建設資料須澄清測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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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驗作業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1.國際網路業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局端設備。
      2.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局端交換機建設數量。
      3.通信網路架構圖:應包含下列二種通信網路架構圖。
     (1)網路功能架構圖:
          以電路交換及分封交換等網路功能之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
          編號或名稱。
     (2)骨幹網路架構圖:
          以國際通信(海纜或衛星)之有線與無線通信之網路架構圖。
      4.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架構圖,應包含互連之
        局端及其鏈路數量、傳輸容量。
      5.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交換、傳輸等整體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我測
        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6.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
        設備)、配合測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7.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應包括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
        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8.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
        供備查。
      9.本規範所附測試紀錄表。
     10.其他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應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二)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應先自行測試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於報驗時依附表二之
      審驗項目,進行自評測試之。
      1.一般性審驗:
     (1)資料備齊:
       (a)應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
            相關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應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b)所報驗之網路如包括衛星地球電臺者,須提供架設許可證或
            電臺執照備查;僅持有架設許可證者,該電臺須經本會查驗
            合格。
     (2)障礙申告及處理:
       (a)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
            理流程。
       (b)應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
            紀錄可供查核。
     (3)通信紀錄:
       (a)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
            號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b)如收費方式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應提供傳輸通信紀錄資料
            ,其內容至少包括連線電路號碼(或其他足以區別之編號)
            、連線日期、連線起訖時間、傳輸資料量等紀錄;非以傳輸
            資料量計費者應載明所採用之收費方式。
     (4)帳務處理:
       (a)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載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b)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2.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應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
        面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1)一般性審驗:
       (a)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包括:電路
            交換設備、分封交換設備、下世代網路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等。
       (b)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
            界,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c)網路監控功能:
         (I)自建內陸鏈路者,應提供可顯示、記錄及儲存電路連線狀
              態、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等網路監控功能,並檢附
              佐證資料說明之。
        (II)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
              者租用內陸鏈陸者,無須進行本項審驗,但應設有內陸鏈
              路故障時之告警設備或通報機制。
       (III)網路監控功能亦得採用集中管理控制方式。
       (d)國際電路備援路由功能:
         (I)局端中繼電路應具有備援(redundancy)路由或自復環路
              迂迴(self-healing rerouting)路由,以備故障發生時
              ,能維持正常運作。
        (II)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機、多工機)應具
              有備用保護功能,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
              作。
       (III)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e)施工、維運日誌:
         (I)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II)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之人員,應依固
              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完成施工、維護及運用於施工、維
              運日誌認可簽署。
       (f)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及發電設施,
            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g)安全設置:
         (I)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
              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相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或切結書。
        (II)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
              房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III)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
              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h)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中有關交換及傳輸設備,應
            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之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但傳輸設
            備係租用者,得免附傳輸設備之該項文件。
       (i)局端接地:
         (I)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nding) 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
              證資料。
        (II)局端機房接地電阻應低於五歐姆,並檢附局端接地電阻測
              試紀錄表(如附表二之一),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
              局端名稱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2)交換設備審驗:
       (a)電路交換設備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並應提供資料備查。
       (b)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電路及分封交換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
            原廠交換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並列具清單說
            明。
     (3)國際海纜介面審驗:
       (a)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係自
            建者,應檢附與國際海纜系統組織之測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
            件影本。
       (b)申請人使用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係租用
            者,應檢附向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c)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係自建
            者,應檢附附表二之二,由該通信鏈路中抽驗一路,其測試
            方法及標準比照第三點中繼電路審驗之規定辦理。
       (d)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係向其
            他業者租用者,應檢附向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
            件影本。
     (4)固定地球電臺介面審驗:(經衛星通信網路者適用)
       (a)衛星地面站與衛星系統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所建者,應檢
            附衛星機構之測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b)衛星地面站與衛星系統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租用者,應檢
            附向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c)申請人使用之衛星地面站與固定地球電臺間之內陸鏈路係自
            建者,應檢附附表二之二,由該通信鏈路中抽驗一路進行審
            驗,其測試方法及標準依照第三點中繼電路審驗規定辦理。
       (d)衛星地面站與固定地球電臺間之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用
            者,應檢附向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5)國際交換設備特定功能審驗
       (a)國際交換機處理國際來話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Nature Of Address) =INTL(International)應
            透通性傳送,即保留主叫號碼中之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
         (I)測試方法:
           (i)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主叫
                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話務接續
                至受測國際交換機。
          (ii)上揭(I)(i)測試 15 通國際來話,其被叫門號為行
                動電話、市內電話及 E.164  網路電話,分別各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
        (Ⅱ)測試標準:
           (i)上揭(I)(ii) 之話務其主叫號碼字首應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ii)測試之話務符合(Ⅱ)(i)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
                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b)國際交換機至少阻斷 50 組國際來話主叫號碼
         (I)測試方法:
           (i)申請人須在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中預設至少 50 組(
                如 0800* 為一組計,其中*代表尾數號碼)主叫號碼
                阻斷名單提供測試。
          (ii)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受
                測國際交換機。
         (iii)由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所設定之主叫號碼阻斷名單中
                任選 5  組號碼及另設定非阻斷名單中之 5  組號碼,
                每組號碼分別以 1  通話務測試之。
        (Ⅱ)測試標準:
           (i)阻斷名單容量設定至少需達 50 組。
          (ii)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予以
                阻絕,不可傳送至下位端局。
         (iii)非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傳
                送至下位端局,不可予以阻絕。
          (iv)均符合(Ⅱ)(i) 至(Ⅱ)之(iii) 規定,並提供
                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3.中繼電路(限國內中繼電路)審驗:(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
        用者本項免驗。但本會得視通信品質執行該項審驗)
     (1)傳輸測試
       (a)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電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期
            、時間、所測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
            詳填於附表二之二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b)測試時間:六十分鐘。
       (c)測試標準:誤秒率(ESR) 小於或等於百分之八且重誤秒率
            (SESR)小於或等於百分之零點一。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
            │                │收到之總碼數之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
            │                │數。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
            │                │總秒數。                      │
            ├────────┼───────────────┤
            │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
            │Available Time)│(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
            │                │生時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 = 誤秒數/堪用時│
            │                │間總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率(SESR) = 重誤秒數/ │
            │                │堪用時間總秒數。              │
            └────────┴───────────────┘
       (d)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e)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其
            傳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
            準。
       (f)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時,得選擇其
            他埠替代之。
       (g)申請人應備妥標示主要道路名稱之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以
            供查詢。
     (2)IP Ping 測試
       (a)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網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
              期、時間、所測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
              料,詳填於附表二之二「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對選擇之測試埠以 1024 bytes 長度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
              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80ms,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c)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d)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其
            傳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
            準。
       (e)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時,得選擇其
            他埠替代之。
       (f)申請人應備妥標示主要路由名稱之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以
            供查詢。
      4.國際話務撥接測試:
     (1)任選一通訊門號進行國際話務撥接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
          能將電話連線至國際通信閘(International Gateway) 之自
          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
          話記錄或佐證資料。撥號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a)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b)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5.分封交換測試:(具分封交換功能者始適用本項測試)
     (1)測試方法:任選一通信埠以 1024 byte  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
          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一千次 Ping (網路測試封包指令)測
          試。
     (2)測試標準: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否則視同 timeout
          。
          Ping timeout次數≦10次。
     (3)測試點:局端分封交換設備中繼電路之出端點(國際交換機房
          )至中繼電路之末端點(內陸介接站或固定地球電臺鏈路介接
          點)。
      6.海纜登陸站實體隔離審驗及資通安全管理:
        屬兩岸直接海纜之登陸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預留實體隔離區域:
          應規畫預留專供國防機關使用之實體隔離區域。
     (2)啟用實體隔離區域:
       (a)隔離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
            專供國防機關使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不得與兩
            岸直接 海纜所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共用。
       (b)設置門禁安全管理
            應設置門禁出入登記、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
            全管理設施,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6個月。
       (c)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至少每 3  個月應辦理 1  次安全檢查,並保留紀錄。
     (3)查核資通安全相關驗證合格證明:
          ISO/IEC 27001 標準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等驗證合格證明。
     (4)本會對於啟用實體隔離區域至少每年應辦理 1  次行政檢查。
(三)其他事項:
      1.申請人應檢附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簽訂建置通訊監察之協議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
      2.POI 測試報告: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 POI  互連測試報告佐證
        資料。
      3.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
        上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
        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4.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
        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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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一)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1.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及中繼電路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下列規定
        者,始判定合格。
     (1)中繼電路審驗之合格判定標準:
          抽驗之中繼電路全數符合標準。
      2.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
        可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
        不合格。
(二)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1.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如能於 2  小時內完成改善,得進
        行重驗,並以 1  次為限,且重驗點不得超過該項檢驗總數之二
        分之一。惟最終仍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
        審驗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
        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依第四點「審驗項目及檢驗原則
        」辦理。
      2.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但申
        請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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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作業流程
    審驗作業流程圖如附圖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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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式
(一)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 3  年建設計畫內
      ,如擬建設事業計畫書以外之後續網路,應檢具詳細網路建設計畫
      ,向本會申請許可,就異動部分之通信網路納入本規範相關規定辦
      理之;如未依規定請領網路建設許可證或經許可者,不得建設國際
      網路設備之一部或全部。
(二)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 3  年建設計畫後
      ,如擬增設或變更通信網路之規模時,應檢具詳細網路建設計畫(
      含功能附掛設備),向本會申請許可,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
      本會申請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本會發給網路審驗
      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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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國際網路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
    限屆滿前 9  個月起之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由本
    會視需要依本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
    發特許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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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因實際需要、遇有爭議或發生電波干擾時,得對經營者之相關通
    信網路設備進行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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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事項:
      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於完成事業計畫書之建設計畫後,應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報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格式
      參照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