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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驗作業
5.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5.1.1 綜合網路業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局端設備、局間中繼電路及用戶迴路設備,申請
人對其用戶迴路設備之接取點所報驗門號或通信埠介面總數量,應
檢附相關採購證明。
5.1.2 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用戶門號或通信埠建設總數、局端交換機建設數量及中繼電
路建設數量。
5.1.3 市話局碼編配計畫:
應檢附市話局碼編配計畫,內含局碼與營業區域之對應表。
5.1.4 通信網路架構圖:應包含下列三種通信網路架構圖。
(1)網路功能架構圖:
以網路各局階間之電路交換、分封交換及智慧型等網路功能之架
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編號或名稱。
(2)網路階層架構圖:
以網路各局階層間及其鏈路之網路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中繼
電路、用戶迴路電路之編號或名稱。申請人並應檢附自訂之局端
、中繼電路、及用戶迴路電路等編號或名稱之命名原則,及其對
應說明表。
(3)骨幹網路架構圖:
以國內及國際通信(海纜或衛星)之有線與無線通信之網路架構
圖。
5.1.5 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架構圖,須包含互連之局
端及其鏈路數量、傳輸容量。
5.1.6 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交換、傳輸、接取等整體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
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5.1.7 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設
備)、配合測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5.1.8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須包括各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
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5.1.9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5.1.10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5.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
不得低於第 4 點之規定。
5.2.1 一般性審驗:
5.2.1.1 資料備齊:
(1)須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相
關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2)所報驗之網路如包括微波電臺、LMDS 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者
,須提供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備查;僅持有架設許可證者,
該電臺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驗合格。
5.2.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1)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理
流程。
(2)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紀
錄可供查核。
5.2.1.3 通信紀錄:
(1)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
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2)如收費方式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須提供傳輸通信紀錄資料,
其內容至少包括連線電路號碼(或其他足以區別之編號)、連
線日期、連線起訖時間、傳輸資料量等紀錄;如非以傳輸資料
量計費時,則須說明所採用之收費方式。
5.2.1.4 帳務處理:
(1)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5.2.2 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須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面
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5.2.2.1 一般性審驗:
(1)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包括:電路交
換設備、分封交換設備、智慧型網路設備、下世代網路設備、
傳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等。
(2)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3)網路監控功能:
(a)屬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
須提供局端間中繼電路之網路監控功能,可顯示、記錄及儲
存電路連線狀態、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並須檢附佐
證資料說明之。
註:中繼電路之網路監控功能如以集中管理控制方式達成者
,亦屬符合。
(b)屬 HFC 網路架構者:
須提供頭端至各光節點間之網路監控功能,可顯示、記錄及
儲存電路連線狀態、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並須檢附
佐證資料說明之。
(4)局端間中繼電路備援路由功能:
(a)各局端間中繼電路應具有備援(redundancy)路由或自復環
路迂迴(self-healing rerouting)路由,以備故障發生時
,能維持正常運作。
(b)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機、多工機)應具有
備用保護功能,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作。
(c)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5)施工、維運日誌:
(a)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
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
運,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6)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其中主中心局
應具備援發電設施,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
附相片佐證之。
(7)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
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
辦理。
(b)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房
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c)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檢
具相關佐證資料說明之。
(8)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中有關交換、傳輸及用戶迴路
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之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
(9)局端接地:
(a)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nding
)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b)局端機房為一萬門號(含)以下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5
歐姆;局端機房為一萬門號以上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0.5
歐姆,並檢附局端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之一),
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局端名稱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10)纜線接地電阻:
(a)屬 HFC 網路架構者,其纜線接地電阻標準值為:頭端<15
歐姆,架空纜線<50 歐姆,訂戶引進線<100 歐姆;屬其
他種類網路架構者如有使用戶外架空纜線時,須於各局端測
試其接地電阻,以靠近局端之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為測試點
,其接地電阻值應<50 歐姆。
(b)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c)應檢附附表二之二「纜線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載明測試
日期、時間、所測局端名稱、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編號、測
試地點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d)屬 HFC 網路架構者,如所使用之網路係向已取得電路出租
執照者租用時,得免除本項審驗。
5.2.2.2 交換設備審驗:
(1)網路提示音(Tone and Announcement):
交換設備如提供網路提示音者,申請人須檢附該廠牌設備符合
網路提示音之測試報告,其送出各種提示音之頻率及節奏標準
須依附錄二之規定,如其交換設備未能提供部分網路提示音,
而以其他功能方式(例如語音方式)替代者,申請人應詳加說
明之;如其交換設備未能提供部分網路提示音,且無替代方式
者,申請人應提出不會影響與其他業者網路互連運作之說明。
(2)電路交換設備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並須提供資料備查。
(3)ATM 交換設備服務介面:
(a)測試方法:
於申請人北部主中心局之 ATM 交換機服務介面埠中,任選
一個 STM-1 或 DS3(含)以上之速率埠作為測試埠,再依
下列規定之路由擇一方式進行測試:
‧由北部主中心局之 ATM 交換機經過所有主中心局 ATM
交換機之折返路由。
‧由北部主中心局之 ATM 交換機分別與其他主中心局 ATM
交換機間之折返路由。
同一地點設置多組 ATM 交換機時,至少須銜接一組 ATM
交換機。
(b)測試速率:STM-1 或 DS3(含)以上之速率埠。
(c)測試時間:60 分鐘。
(d)測試標準:
雙向總 cell error rate≦8x10-6
雙向總 cell misinsertion ratio≦2x10-8
(e)應檢附附表二之三 ATM/Frame Relay 服務介面測試紀錄表
。
(4)Frame Relay 設備服務介面:
(a)測試方法:
於申請人北部主中心局分封交換機(ATM 或 Frame Relay)
之 Frame Relay 服務介面埠中,任選一個 DS1 或 E1 (
含)以上之速率埠作為測試埠,再依下列規定之路由擇一方
式進行測試:
‧由北部主中心局之分封交換機經過所有主中心局分封交換
機之折返路由。
‧由北部主中心局之分封交換機分別與其他主中心局分封交
換機間之折返路由。
同一地點設置多組分封交換機時,至少須銜接一組分封交換
機。
測試封包大小為上層 IP 封包(1024 bytes)另加 Frame
Relay 之相關標頭。
(b)測試速率:DS1 或 E1 (含)以上之速率。
(c)測試時間:60 分鐘。
(d)測試標準:雙向總訊框遺失率≦2x10-4
(e)應檢附附表二之三 ATM/Frame Relay 服務介面測試紀錄表
。
(5)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電路及分封交換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原
廠交換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以條列清單說明。
5.2.2.3 國際海纜介面審驗:
(1)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為申請人所建者,須
檢附與國際海纜系統組織之測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2)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為申請人租用者,須
檢附與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者簽訂租賃之證明文件影本。
(3)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自建者,由該
內陸鏈路中抽驗一路,其測試方法及標準比照第 5.2.3 點中
繼電路審驗之規定辦理,並須檢附附表二之四「中繼電路傳輸
測試紀錄表」。
(4)海纜登陸站與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用者
,須檢附電路出租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5.2.2.4 國際交換設備特定功能審驗:
(1)國際交換機處理國際來話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Nature Of Address)=INTL(International)應透通性
傳送,即保留主叫號碼中之本國國碼(886)及 NOA=INTL 。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主叫號碼
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話務接續至受測
國際交換機。
(Ⅱ)上揭(a)(Ⅰ) 測試 15 通國際來話,其被叫門號為行
動電話、市內電話及 E.164 網路電話,分別各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話務其主叫號碼字首應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
(Ⅱ)測試之話務符合(b)(Ⅰ)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
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2)國際交換機至少阻斷 50 組國際來話主叫號碼
(a)測試方法:
(Ⅰ)申請人須在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中預設至少 50 組(如
0800*為一組計,其中*代表尾數號碼)主叫號碼阻斷名
單提供測試。
(Ⅱ)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受測國
際交換機。
(Ⅲ)由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所設定之主叫號碼阻斷名單中任
選 5 組號碼及另設定非阻斷名單中之 5 組號碼,每組
號碼分別以 1 通話務測試之。
(b)測試標準:
(Ⅰ)阻斷名單容量設定至少需達 50 組。
(Ⅱ)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予以阻
絕,不可傳送至下位端局。
(Ⅲ)非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傳送
至下位端局,不可予以阻絕。
(Ⅳ)均符合(b)(Ⅰ)~(b)(Ⅲ)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
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5.2.2.5 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特定功能審驗:
(1)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市內/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
“00X”。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再連接至有來電顯示
功能之受話端電話機或來話顯示器。
(Ⅱ)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其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話端電話機可顯示「 00X(或 00
)+ 國際來話主叫號碼(886+ 區域號碼 +用戶號碼)」
。
(Ⅱ)符合(b)(Ⅰ)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
判定合格。
(2)用戶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
(Ⅱ)受測門號先設定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國
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
(Ⅲ)受測門號再取消原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
同(a)(Ⅱ) 國碼之國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測交換機送出掛斷訊息、拒接提示
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Ⅱ)上揭(a)(Ⅲ) 之發話端電話可與受話端完成連線或通
話。
(Ⅲ)均符合(b)(Ⅰ)及(b)(Ⅱ)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
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5.2.2.6 海纜登陸站實體隔離審驗及資通安全管理:
屬兩岸直接海纜之登陸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預留實體隔離區域:
應規畫預留專供國防機關使用之實體隔離區域。
(2)啟用實體隔離區域:
(a)隔離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
專供國防機關使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不得與兩
岸直接海纜所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共用。
(b)設置門禁安全管理
應設置門禁出入登記、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
全管理設施,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6個月。
(c)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至少每 3 個月應辦理 1 次安全檢查,並保留紀錄。
(3)查核資通安全相關驗證合格證明:
ISO/IEC 27001 標準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等驗證合格證明。
(4)本會對於啟用實體隔離區域至少每年應辦理1次行政檢查。
5.2.3 中繼電路審驗:
(1)傳輸測試
(a)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電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期、
時間、所測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詳填
於附表二之四「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b)測試時間:60 分鐘。
(c)測試標準:誤秒率(ESR)≦8﹪且重誤秒率(SESR)≦0.1﹪。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
│ │收到之總碼數之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
│ │數。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
│ │總秒數。 │
├────────┼───────────────┤
│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
│Available Time)│(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
│ │生時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 = 誤秒數/堪用時│
│ │間總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率(SESR) = 重誤秒數/ │
│ │堪用時間總秒數。 │
└────────┴───────────────┘
(d)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e)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
傳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準
。
(f)第二及第三階段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
時,得選擇其他埠替代之。
(g)申請人須備妥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須標示主要道路名稱)以
供查詢。
(2)IP Ping 測試
(a)測試方法:
‧分別於各區主中心局進行 IP Ping 測試。測試時,於主中
心局中任選一個 IP 網路接取設備之 FE 或 GE 速率(含以
上)之介面埠作為檢驗測試埠,由該測試埠對其他有電路直
接銜接之主中心局及端局中繼電路折返路由進行測試。
‧以該檢驗測試埠銜接 IP Ping 測試主機進行點對點 IP
Ping 測試,並將測試日期、時間、受測兩局端名稱、介面
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詳填於附表二之四「中繼電路傳
輸測試紀錄表」。
‧對選擇之測試埠以 1024 bytes 長度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試
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80ms,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 次
(c)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d)申請人應預先於各局端機房之報驗設備,各選一個 IP 網路接
取設備介面埠架設 IP 伺服器作為遠端測試埠,並檢附 IP 網
路接取設備報驗埠數量及遠端測試埠資料。
(e)申請人需備妥報驗之數據網路中繼電路路由架構圖以供查詢。
5.2.4 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
申請人應預先於台北、台中及高雄主中心局附近,各選擇一至二個
用戶接取點,並設置至少三十個門號埠、足供抽驗所需之通信埠及
IP 測試伺服器(Server),以作為市內或長途通信之遠端測試埠
,並檢附遠端測試埠資料。
於測試時,應以該抽驗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對預先建立之遠端測試
埠,進行點對點測試。
於第二、第三階段審驗時,若抽驗之介面埠已有用戶,該介面埠視
為通過測試。
5.2.4.1 屬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構及無線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之測試方法
(1)申請人應預先於各接取點設置足供抽驗所需之門號以供抽驗,
門號埠之測試於申請人之網路內進行撥號測試。其門號測試方
法及標準如下:
(a)市內及長途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市內電話或長途電
話。撥號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b)國際電話撥號測試:
在新增之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選取
一埠進行國際電話撥號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電話
連線至國際通信閘 International Gateway 之自動回應裝
置或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話記錄
或佐證資料。
(c)104/105/106 查號服務測試:
在新增之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選取
一埠分別進行 104/105/106 撥號測試,測試合格標準為能
將測試電話連線至 104/105/106 服務系統之語音回應設備
或客服人員,完成用戶之查詢服務。
‧在第一階段審驗時,申請人須提出 104/105/106 查詢處
理流程、軟硬體設備架構、及資料庫系統容量說明資料,
其中資料庫系統容量應至少足夠收容所報驗門號總數之 1
.5 倍以上,且申請人須在資料庫預建至少 100 筆門號
資料提供查詢測試,並檢附預建門號資料。
‧在第二及第三階段審驗時,申請人需提供實際 104/105/1
06 登錄用戶資料備查。
(d)110/119 緊急服務測試:
在新增之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
埠分別進行 110/119 撥號測試。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測試
電話完成連線至 110/119 警消機關。
(e)撥接數據門號測試:
如於用戶迴路接取點利用門號埠設置遠端存取伺服器(
Remote Access Server)(含集中式數據機),提供用戶端
以撥入方式完成數據連線時,該撥接數據門號埠測試方法及
標準如下:
‧測試方法:
先將位於待測撥接數據門號埠同一區域之遠端測試埠接上
數據機及個人電腦,以撥接方式成功連線至撥接數據門號
埠之數據機,再由遠端測試埠於 Windows 或 DOS 環境
下,使用 Ping 長度 512 bytes,對撥接數據門號埠之遠
端存取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500ms,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50 次,且平均回應時間(不含
timeout 時間)≦1000ms。
(f)號碼可攜服務測試:
申請人應提供市內電話號碼及 080 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之
號碼可攜服務。
‧第一階段審驗時:
以兩組交換機進行模擬測試,以確保攜碼用戶資料庫可正
常運作,「號碼可攜服務測試說明」詳如附錄三,並檢附
相關設備佐證資料及提供辦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程序及表
格。
‧第二及第三階段審驗時:
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時申請人須建置完成攜碼用戶資
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相關設備,並檢附相關
設備佐證資料及資料備份備援措施之說明資料。
(g)公用電話服務:
如申請人所報審驗網路包含公用電話設備者,其撥號測試比
照市內及長途電話撥號測試;如未包含公用電話設備,須檢
附已購置公用電話設備之證明文件。
(2)抽取點之通信埠以隨機方式選取,市內通信於測試日前二天、
長途通信於測試日前三天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預為通信埠路
由之建立。
(a)數據專線測試
所稱數據專線係指各種市內、長途和國際通信業務中,提供
客戶使用電路之接續方式採「專用」或「固接」者(不含撥
接)。
‧測試範圍:
涵蓋如下圖所示網路終端設備(DCE) 間之路徑,不含用
戶端設備(DTE) 及伺服設備(SERVER)。其中伺服設備
包括 Computers 以及 Data Switching Equipment ,如
ATM、Frame Relay 等。
‧測試方法:
以接取點抽驗之通信埠與遠端測試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之
測試。若採分段監測者,須提供各段測試結果。
‧測試時間:依通訊埠之速率而決定測試時間,如下表。
┌───────────────────┬────┐
│通信埠速率 S │測試時間│
├───────────────────┼────┤
│S≦1.544Mbps(DS1) │30 分鐘│
├───────────────────┼────┤
│1.544Mbps(DS1)<S≦44.736Mbps(DS3)│20 分鐘│
├───────────────────┼────┤
│44.736Mbps(DS3)<S │10 分鐘│
└───────────────────┴────┘
‧測試標準如下表。
┌──────────┬─────────────┐
│專線速率 │測試項目及目標值 │
├──────────┼─────────────┤
│56 kbps 及以下(音頻│BER≦1x10^-5 │
│級) │ │
├──────────┼─────────────┤
│56 kbps │BER≦5x10^-6 │
├──────────┼─────────────┤
│64/128 kbps │BER≦5x10^-6 or ESR≦2% │
├──────────┼─────────────┤
│nx64 kbps │ESR≦2% │
│(FT1/FE1;n=1,2,3, │ │
│4,6,8,12) │ │
├──────────┼─────────────┤
│1544 kbps(T1/DS1) │ESR≦2 %,SESR≦ 0.1% │
├──────────┼─────────────┤
│2048 kbps(E1) │ESR≦2 %,SESR≦ 0.1% │
├──────────┼─────────────┤
│45 Mbps(T3/DS3) │ESR≦3.75 %,SESR≦0.1% │
├──────────┼─────────────┤
│155 Mbps(STM1/OC3)│ESR≦8 %,SESR≦0.1% │
├──────────┼─────────────┤
│622 Mbps │ESR≦8 %,SESR≦0.1% │
│(STM4/OC12) │ │
├──────────┼─────────────┤
│2.5 Gbps │ESR≦8 %,SESR≦0.1% │
│(STM16/OC48) │ │
└──────────┴─────────────┘
(b)IP Ping 測試(非對稱通信埠)
‧測試方法:在抽驗通信埠以 1024 bytes 之 IP 封包對遠
端測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測試標準: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 ,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3)屬無線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於測試當天如遇雷雨、豪雨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天氣因素,得停止測試,待原因消失後繼續測試
。
(4)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五「用戶接取點門號埠測試紀錄表」及
附表二之六「用戶接取點通信埠測試紀錄表」,載明測試日期
、時間、兩端門號地點、測試項目、測試速率及測試數據等紀
錄。
(5)申請人須備妥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設分佈圖(須標示主要道路
名稱)以供查詢。
5.2.4.2 屬 HFC 網路架構者之測試方法
(1)門號埠之測試於訂戶分接器端進行,並依第 5.2.4.1 點所定
之測試方法及標準進行審驗。
(2)對通信埠之測試,本會應於測試日前一天告知申請人,由申請
人預為線路路由之建立;在抽驗之訂戶分接器一個埠同時進行
上行頻道測試及下行頻道測試。
測試方法及測試合格標準依本會訂頒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
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第 4.1.3 點及第 4.1
.3.1 點之規定辦理。
(3)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五「用戶接取點通信埠測試紀錄表」及
附表二之七「HFC 網路傳輸測試紀錄表」,載明測試日期、時
間、兩端門號地點、測試項目、測試速率及測試數據等紀錄。
(4)申請人須備妥 HFC 網路架設分佈圖(須標示主要道路名稱)
以供查詢。
5.2.4.3 屬 NGN 網路架構者之測試方法
(1)國內用戶端對交換設備介面測試:
(a)測試方法:
對抽驗門號埠,以 1024 bytes 之網路封包對網路電話局端
設備端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 ,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2)服務品質測試:
(a)NGN 用戶端至 NGN 用戶端端對端品質測試
‧測試方法:量測設備之兩測試介面以 RJ-11(RJ-45) 連
接 NGN 媒體閘道器(Media Gateway) 設備,以任一測
試介面為發話端,另一測試介面為受話端,以量測設備撥
碼方式進行呼叫建立後,進行端對端電話品質測試,量測
結果須包含端對端延遲及 R 值。
(b)NGN 用戶端至公眾電信網路用戶端端對端品質測試
‧測試方法:量測設備之一個測試介面以 RJ-11(RJ-45)
連接 NGN 媒體閘道器(Media Gateway) 設備,另一測
試介面以 RJ-11(RJ-45)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以介接
NGN 媒體閘道器(Media Gateway) 設備之測試介面為發
話端,另一測試介面為受話端,以量測設備撥碼方式進行
呼叫建立後,進行端對端電話品質測試,量測結果須包含
端對端延遲及 R 值。
(c)測試標準:端對端延遲<250 ms,R 值(ITU-T G.107)>
70
(3)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五「用戶接取點門號埠測試紀錄表」及
附表二之八下世代網路用戶端審驗測試紀錄表。
5.3 其他事項:
5.3.1 申請人應檢附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簽訂建置通訊監察之協議書或其
他證明文件。
5.3.2 POI 測試報告: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 POI 互連測試報告佐證資
料。
5.3.3 申請人架設戶外纜線者,應於靠近立桿處之纜線上明顯標示公司名
稱;架設地下纜線者,應於地下出入口處之纜線上明顯標示公司名
稱。
5.3.4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5.3.5 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及
提供。
5.3.6 申請人所報驗中繼電路如與其他業者之網路共置時,須檢附佐證資
料說明屬自建或租用。
5.3.7 申請人所報驗用戶迴路如與其他業者之網路共置時,須檢附佐證資
料說明所建之用戶迴路確屬自建。
5.3.8 申請人所報驗用戶迴路之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建設數量,本會審
驗人員除對抽驗之接取點進行核對所報資料是否確實外,對未抽驗
到之接取點部分,亦得進行核對所報資料是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