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諮詢會議之審議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業務單位應先就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提出之申請
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或文件資料之形式檢核,文件齊備者始提交
諮詢委員確認並進行個別審查。
(二)諮詢委員對於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系統經營者營運
計畫評鑑及屆期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案件之個別審查,應依有線廣
播電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授權訂定之辦法所訂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提出審查意見。
(三)諮詢委員之個別審查意見,須經諮詢會議討論並作成全體諮詢委
員建議之初審決議,再由本會業務單位提請本會委員會議作成複
審之決議。
(四)前款諮詢委員之個別審查意見,為申請經營、換照案件不予許可
,及評鑑案件不合格時,應附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