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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1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電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New Radio,簡稱 NR)頻段之廣
  域範圍基地臺(Wide Area Base Station)、中程範圍基地臺(Medium
  Range Base Station)、區域範圍基地臺(Local Area Base Station
  )射頻設備型式認證。依據其多工屬性可區分為分頻雙工(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簡稱 FDD)與分時雙工(Time Division Duplex,簡
  稱 TDD),相關頻段區分如下:
2.1 分頻雙工:
    FR1 頻段(Frequency Range1):
    700 百萬赫(下稱 MHz)頻段(上行 703 MHz~748 MHz;下行 758 
    MHz~803MHz)、900 MHz 頻段(上行 885 MHz~915 MHz;下行 930
    MHz~960MHz)、1800 MHz  頻段(上行 1710 MHz~1785 MHz;下行
    1805 MHz~1880MHz)、2100 MHz  頻段(上行 1920 MHz~1980 MHz;
    下行 2110 MHz~2170MHz )、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上行 
    2500 MHz~2570 MHz ;下行 2620MHz~2690MHz)。
2.2 分時雙工:
2.2.1 FR1 頻段(Frequency Range1):
      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2500 MHz~2570 MHz、2570 MHz~
      2620MHz、2620MHz~2690 MHz)、3500 MHz 頻段(3300 MHz~3570
      MHz)。
2.2.2 FR2 頻段(Frequency Range2):
      28000 MHz 頻段(27000 MHz~29500MHz)。
2.3 基地臺(Base Station,簡稱 BS )類型:
2.3.1 BS Type1-C:
      操作於 FR1  頻段之 NR 基地臺,其組成僅含傳導需求部分,具獨
      立之天線連接埠。
2.3.2 BS Type1-H:
      操作於 FR1  頻段之 NR 基地臺,其組成包含傳導需求部分之個別
      收發機陣列邊界(Transceiver Array Boundary,簡稱 TAB)及空
      中介面(Over the Air,簡稱 OTA)需求部分,應符合輻射介面邊
      界(Radiated Interface Boundary ,簡稱 RIB)定義。
2.3.3 BS Type1-O:
      操作於 FR1  頻段之 NR 基地臺,其組成僅含符合 RIB  定義之 
      OTA  介面。
2.3.4 BS Type2-O:
      操作於 FR2  頻段之 NR 基地臺,其組成僅含符合 RIB  定義之 
      OTA  介面。
2.4 基地臺級別:
2.4.1 廣域範圍基地臺:符合大型基地臺(Macro Cell)使用環境:
2.4.1.1 BS Type1-C/BS Type1-H :從基地臺到用戶端的最小耦合損失達
        70dB 。
2.4.1.2 BS Type1-O/BS Type2-O :從基地臺到用戶端沿地面的最短距離
        達 35 公尺。
2.4.2 中程範圍基地臺:符合微型基地臺(Micro Cell)使用環境:
2.4.2.1 BS Type1-C/BS Type1-H: 從基地臺到用戶端的最小耦合損失達
        53dB 。
2.4.2.2 BS Type1-O/BS Type2-O: 從基地臺到用戶端沿地面的最短距離
        達 5  公尺。
2.4.3 區域範圍基地臺:符合皮型基地臺(Pico Cell) 使用環境:
2.4.3.1 BS Type1-C/BS Type1-H: 基地臺與終端設備間之最小耦合損失
        達 45dB 。
2.4.3.2 BS Type1-O/BS Type2-O: 從基地臺到用戶端沿地面的最短距離
        達 2  公尺。
3
3.技術標準
  本規範係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336-1 、CNS13438  及其他國際
  技術標準訂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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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詞定義:
5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5.測試條件
5.1 基地臺射頻設備審驗申請者應宣告其基地臺級別、類型及常態電壓。
5.2 溫度與濕度條件第 6.1  至 6.5  節之測試環境條件應符合下表規定
    :
6
6.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1 頻率穩定度
6.1.1 傳導式測試
6.1.1.1 限制值:
6.1.1.1.1 基地臺配置每一 NR 載波之調變載波頻率穩定度應符合附表 1
          之規定,觀察期間應超過 1  毫秒(ms)。
6.1.1.2 測試方法:
6.1.1.2.1 BS Type1-C  基地臺應於天線連接埠發射端依其工作頻段分別
          做檢測。BS Type1-H  基地臺應於每一 TAB  天線連接埠發射
          端依其工作頻段分別做檢測。
6.1.1.2.2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依附表 35 規定,設定頻道頻寬與
          子載波間隔,採最大支援調變階數,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
          中、高三個頻道。
6.1.2 輻射式測試
6.1.2.1 限制值:
6.1.2.1.1 BS Type1-O  與 BS Type2-O :
          基地臺配置每一 NR 載波之調變載波頻率穩定度應符合附表 2
          之規定,觀察期間應超過 1  毫秒(ms)。
6.1.2.2 測試方法: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高二個頻道
        ,BS Type1-O  依附表 35 規定,設定頻道頻寬與子載波間隔及
        上限為 256QAM 之最大支援調變階數進行檢測;BS Type2-O  依
        附表 38 規定,設定頻道頻寬與子載波間隔及上限為 64QAM  之
        最大支援調變階數進行檢測。
6.2 功率限制
6.2.1 傳導式測試
6.2.1.1 限制值:
6.2.1.1.1 BS Type1-C  基地臺之額定載波輸出功率應符合附表 3  之規
          定。
6.2.1.1.2 BS Type1-H  基地臺之額定載波輸出功率應符合附表 4  之規
          定。
6.2.1.1.3 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基地臺之最大載波輸出功率(Pmax,c
          ,AC 或 Pmax,c,TABC)與額定載波輸出功率(Prated,c,AC、
          Prated,c,TABC 或 Prated,c,sys )之差值應符合附表 5  之
          規定。
6.2.1.2 測試方法:
6.2.1.2.1 應於單頻帶之天線連接埠發射端以傳導方式量測發射功率值。
6.2.1.2.2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依附表 35 規定,設定頻道頻寬與
          子載波間隔,採 QPSK 調變方式,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中
          、高三個頻道。
6.2.2 輻射式測試
6.2.2.1 限制值:
6.2.2.1.1 BS Type1-O  與 BS Type2-O :
6.2.2.1.1.1 BS Type1-O  基地臺之總輻射功率(Total Radiated 
            Power ,簡稱 TRP)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6  規定。
6.2.2.1.1.2 BS Type2-O  基地臺射頻設備審驗申請者應宣告基地臺額定
            載波輸出功率(Prated,c,TRP)。
6.2.2.1.1.3 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基地臺之最大載波輸出功率與額定
            載波輸出功率(Prated,c,TRP)之差值,BS Type1-O(f≦3
            GHz) 應落在 3.4dB  內,BS Type1-O(3GHz<f≦4.2GHz
            )應落在 3.5dB  內,限制值得依附表 42 放寬;BS Type2
            -O  應落在 5.1dB  內,限制值得依附表 43 放寬。
6.2.2.2 測試方法: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採 QPSK 調變方式,檢測單一載波模
        式之低、中、高三個頻道。BS Type1-O  與 BS Type2-O 之頻道
        頻寬與子載波間隔,應分別依附表 35 與附表 38 規定設定。
6.3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Adjacent Channel Leakage Ratio,簡稱 
    ACLR)
6.3.1 傳導式測試
6.3.1.1 限制值:
6.3.1.1.1 BS Type1-C  基地臺於每一天線連接埠之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應符合附表 7  或附表 8  規定,取其較寬鬆者。
6.3.1.1.2 BS Type1-H  基地臺於每一 TAB  天線連接埠之相鄰頻道洩漏
          功率比應符合附表 8  之限制值 +X (其中 X=10log10(NTXU
          ,countedpercell)) 或附表 7  之限制值,取其較寬鬆者。
6.3.1.2 測試方法: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依附表 35 規定,設定頻道頻寬與子
        載波間隔,採 QPSK 調變方式,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中、高
        三個頻道。
6.3.2 輻射式測試
6.3.2.1 限制值:
6.3.2.1.1 BS Type1-O  基地臺之空中傳輸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OTA 
          ACLR),應符合附表 9  之空中傳輸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限制
          值,或附表 10 之空中傳輸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絕對限制值,
          取其較寬鬆者。
6.3.2.1.2 BS Type2-O  基地臺之空中傳輸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OTA 
          ACLR),應符合附表 11 之空中傳輸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限制
          值,或附表 12 之空中傳輸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絕對限制值,
          取其較寬鬆者。
6.3.2.2 測試方法: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依附表 38 規定,設定頻道頻寬與子
        載波間隔,採 QPSK 調變方式,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高二個
        頻道。
6.4 操作頻帶不必要發射
6.4.1 傳導式測試
6.4.1.1 限制值:
6.4.1.1.1 BS Type1-C  與BS Type1-H
6.4.1.1.1.1 廣域範圍基地臺:
6.4.1.1.1.1.1 操作頻帶低於 1GHz 者應符合附表 13 之規定。
6.4.1.1.1.1.2 操作頻帶於 1GHz 至 3GHz 者應符合附表 14 之規定。
6.4.1.1.1.1.3 操作頻帶於 3GHz 至 4.2GHz 者應符合附表 15 之規定。
6.4.1.1.1.2 中程範圍基地臺(31 dBm<Prated,x≦38 dBm):
6.4.1.1.1.2.1 操作頻帶低於 3GHz 者應符合附表 16 之規定。
6.4.1.1.1.2.2 操作頻帶於 3GHz 至 4.2GHz 者應符合附表 17 之規定。
6.4.1.1.1.3 中程範圍基地臺(Prated,x≦31 dBm):
6.4.1.1.1.3.1 操作頻帶低於 3GHz 者應符合附表 18 之規定。
6.4.1.1.1.3.2 操作頻帶於 3GHz 至 4.2GHz 者應符合附表 19 之規定。
6.4.1.1.1.4 區域範圍基地臺:
6.4.1.1.1.4.1 操作頻帶低於 3GHz 者應符合附表 20 之規定。
6.4.1.1.1.4.2 操作頻帶於 3GHz 至 4.2GHz 者應符合附表 21 之規定。
6.4.1.2 測試方法:
6.4.1.2.1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設定最高頻道頻寬與最高子載波間
          隔,採 QPSK 調變方式,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中、高三個
          頻道。
6.4.1.2.2 測試頻率範圍:(最低操作頻帶-ΔfOBUE)至(最高操作頻帶
          +ΔfOBUE),ΔfOBUE 定義如附表 22 之規定。
6.4.1.2.3 BS Type1-C:
6.4.1.2.3.1 應測試所有實體天線連接埠。
6.4.1.2.3.2Prated,x= Prated,c,AC
6.4.1.2.4 BS Type1-H:
6.4.1.2.4.1 應測試所有 TAB  連接埠。
6.4.1.2.4.2 測試過程中,未使用之 TAB  連接埠均應接上負載(dummy 
            load)。
6.4.1.2.4.3 Prated,x= Prated,c,cell–10xlog10(NTXU,
            countedpercell)
6.4.2 輻射式測試
6.4.2.1 BS Type1-O:
        操作頻帶不必要發射應依基地臺級別及類型檢測,並符合附表 2
        3 至附表 31 之規定。
6.4.2.2 測試方法:
6.4.2.2.1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設定最高頻道頻寬與最高子載波間
          隔,採 QPSK 調變方式,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中、高三個
          頻道。
6.4.2.2.2 應依基地臺級別及類型檢測:
6.4.2.2.2.1 廣域範圍基地臺:
6.4.2.2.2.1.1 操作頻帶低於 1GHz 者應符合附表 23 之規定。
6.4.2.2.2.1.2 操作頻帶於 1GHz 至 3GHz 者應符合附表 24 之規定。
6.4.2.2.2.1.3 操作頻帶於 3GHz 至 4.2GHz 者應符合附表 25 之規定。
6.4.2.2.2.2 中程範圍基地臺(40 dBm<Prated,c,TRP≦47 dBm):
6.4.2.2.2.2.1 操作頻帶低於 3GHz 者應符合附表 26 之規定。
6.4.2.2.2.2.2 操作頻帶於 3GHz 至 4.2GHz 者應符合附表 27 之規定。
6.4.2.2.2.3 中程範圍基地臺(Prated,c,TRP≦40 dBm):
6.4.2.2.2.3.1 操作頻帶低於 3GHz 者應符合附表 28 之規定。
6.4.2.2.2.3.2 操作頻帶於 3GHz 至 4.2GHz 者應符合附表 29 之規定。
6.4.2.2.2.4 區域範圍基地臺:
6.4.2.2.2.4.1 操作頻帶低於 3GHz 者應符合附表 30 之規定。
6.4.2.2.2.4.2 操作頻帶高於 3GHz 至 4.2GHz 者應符合附表 31 之規定
              。
6.4.2.3 BS Type2-O:
6.4.2.3.1 操作頻帶不必要發射應符合附表 32 之規定。
6.4.2.3.2 測試方法: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設定最高頻道頻寬與最高子載波間
          隔,採 QPSK 調變方式,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中、高三個
          頻道。
6.5 混附發射區域不必要發射
6.5.1 傳導式測試
6.5.1.1 限制值:
6.5.1.1.1 BS Type1-C  與BS Type1-H
6.5.1.1.1.1 一般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33 之規定。
6.5.1.1.1.2 額外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34 之規定。
6.5.1.2 測試方法:
6.5.1.2.1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依附表 35 規定,設定頻道頻寬與
          子載波間隔,採 QPSK 調變方式,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高
          二個頻道。
6.5.1.2.2 當測試混附發射區域之頻率低於 FDL_low-ΔfOBUE  時,以最
          低頻道檢測;測試混附發射區域之頻率高於 FDL_high+Δ
          fOBUE 時,以最高頻道檢測。ΔfOBUE 定義如附表 22 之規定
          。
6.5.1.2.3 BS Type1-C:
          應測試所有實體天線連接埠。
6.5.1.2.4 BS Type1-H:
6.5.1.2.4.1 應測試所有 TAB  連接埠。
6.5.1.2.4.2 測試過程中,未使用之 TAB  連接埠均應接上負載(dummy
            load)。
6.5.2 輻射式測試
6.5.2.1 BS Type1-O:
6.5.2.1.1 不必要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36 之規定,量測頻段不包含附
          表 40 之下行操作頻帶外最大偏移頻率ΔfOBUE。
6.5.2.1.2 測試方法:
6.5.2.1.2.1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依附表 35 規定,設定頻道頻寬
            與子載波間隔,採 QPSK 調變方式,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
            、高二個頻道。
6.5.2.1.2.2 額外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37 之規定。
6.5.2.2 BS Type2-O:
6.5.2.2.1 不必要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39 之規定,量測頻段不包含附
          表 40 之下行操作頻帶外最大偏移頻率ΔfOBUE。
6.5.2.2.2 測試方法:
          應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下,依附表 38 規定,設定頻道頻寬與
          子載波間隔,採 QPSK 調變方式,檢測單一載波模式之低、高
          二個頻道。
6.6 電氣安全:
    應符合 CNS14336-1 標準規範。
6.7 電磁相容:
    應符合 CNS13438 標準規範。
7
7.測試規定除本規範另有規定,測試程序應依據 3GPP TS38.104、3GPP 
  TS38.141-1、3GPP TS38.141-2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