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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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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本規範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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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PLB) 之主信號為 406  百萬赫(MHz) 發射頻段(406.0 MHz 至 
  406.1 MHz) 及輔助信號為 121.5 MHz  發射頻段(121.493925 MHz  
  至 121.506075 MHz )者之型式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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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標準本規範係參考國際技術標準 Cospas-Sarsat C/S T.001、 
  C/S T.007、 C/S T.012 (以下簡稱 C/S T.001、 C/S T.007、 
  C/S T.012) 及 RTCM Standard11010.2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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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詞定義
4.1 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PLB):
    指當個人遇緊急危難時,可對衛星即時傳送 406 MHz  頻段遇險求救
    信號或併傳送 121.5 MHz  頻段輔助信號以利搜救之設備。
4.2 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系統(Cospas-Sarsat System):
    指負責接收 406 MHz  遇險求救訊號,並將訊號傳送至最適合(最近
    )任務管制中心(Mission Control Center,MCC)以啟動搜救之全天
    候輔助搜救國際衛星系統。
4.3 國際海運事業無線電技術委員會(RTCM):
    指訂定雷達系統及個人無線電示標等相關標準之國際非營利性科學、
    專業與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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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