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技術規範係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本規範適用於工作頻率 24 吉赫(GHz) 至 42GHz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 務之微波電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
3.本規範係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47 CFR Part101 與歐盟 ETSI EN302326 及 EN301126-2-3 等國際技術標準訂定。
4.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4.1 工作頻段: 工作頻率為 24GHz 至 42GHz 頻帶範圍內。 4.2 頻率穩定性: 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 -20℃至 50℃ 間變化,載波中心頻率誤 差應在正負 0.003% 以內。 4.3 發射功率限制: 發射功率不得超過 10W。 4.4 發射頻譜波罩: 應符合下列任一種發射頻譜波罩規定: (1)輻射波罩一(參考 FCC47 CFR Part101,如附件一)。 (2)輻射波罩二(參考歐盟 ETSI EN302326,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