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規範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本規範適用於固定微波電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及行動微波電臺射頻設備 型式認證。
3.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3.1 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 3.1.1 頻率穩定度及規範值。 3.1.2 射頻單體輸出功率及規範值。 3.1.3 發射頻譜及規範值。 3.2 測試規定: 若申請人送審之設備係採用最新之技術或國外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 而附表未列出該設備之測試項目或經測試後結果不符附表之合格標準 時,得檢具完整技術資料或國外標準機構訂定之標準技術規範併同測 試報告送請主管機關評估是否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