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行動通信服務之基地臺設備、天線、饋纜、洩波電纜及中繼放大器
等設備及工程。
(二)傳輸網路設備及工程:光纜、光纖終端設備、微波電臺設備、固定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傳輸終端設
備。使用微波電臺設備者,得含其對應收發站之微波電臺設備。
(三)平臺主體設備及工程:鐵塔、立桿及其固定線等,含耐風程度未達
十五級以上之既有鐵塔及立桿之加固或汰換。
(四)電力工程及設備:汽油柴油發電機、風力發電機、太陽能板、蓄電
池、充放電控制設備、電力纜線工程、電源系統及電源自動切換開
關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電源系統及安裝工程等電力
設備。
(五)相關基礎設施:
1.基礎工程:整地、地基、排水、管道、加固、室內外機櫃(
Shelter) 、佈纜等相關設備施作工程。
2.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等。
(六)工程物料及設備之運輸:人力、交通、吊掛及航空器費用。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