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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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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本技術規範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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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本技術規範適用於公眾電信網路之基地臺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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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
  審驗原則為大型基地臺採抽樣審驗,依「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辦理抽
  樣檢驗作業,並依其「4.3 決定抽樣等級」規定之「基地臺普通檢驗項
  目抽驗基準表」決定抽樣檢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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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大型基地臺設置後,應檢送「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
    申請表」(如附表一)正本一份,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進行審驗。
4.2 前項檢送之申請表應包含「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如
    附表二)、「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如附表三),其內容分述如下:
4.2.1 設備報驗清單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報驗基地臺數
        及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
   (3)基地臺明細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
        括室內涵蓋、室外涵蓋、共構、共站)廠牌、型號、最大射頻輸
        出功率、射頻單體數量及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登錄系統登錄編號
        (或電臺執照之證照字號)。
4.2.2 自評報告應檢附下列資料: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檢附其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資料。(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以所報驗基地臺數量,依「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所規定
        抽樣檢驗數量,檢附射頻審驗自評資料。
   (3)干擾鄰頻衛星防護評估:
        基地臺發射之頻率為 3300 百萬赫茲( MHz)至 3570MHz  頻段
        者,應至本會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依評估結果分
        別檢附下列文件:
   (3.1)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者
          ,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之文件。
   (3.2)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者
          ,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之文件,及該衛星地
          面接收站所有人同意架設之文件,本同意文件得以申請人檢具
          之無干擾之虞相關說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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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驗方法及標準
5.1 大型基地臺之一般審驗:
5.1.1 基地臺登錄之查核:
      基地臺及天線地址須與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登錄系統(或電臺執照
      )所載相符。如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而變更地址者,於補正
      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5.1.2 射頻設備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與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
      登錄系統(或電臺執照)所載之射頻設備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
      相符。
5.1.3 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其
      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籤應貼於
      設備適當位置)。
5.1.4 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須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定
      規定辦理。
5.1.5 基地臺天線高度及方向:
      室外基地臺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十五
      公尺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5.1.6 天線架設位置: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特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
      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室內。
5.1.7 接地裝置:
      基地臺須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接地共用,接地電
      阻應小於 15 歐姆(Ω),接地電阻以掛鉤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
      之。本項經電機技師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者,於審驗時得免量測。
5.1.8 避雷設施:
      室外天線頂端應裝置避雷設施,如天線架設地所在建築物之制高點
      有避雷針或引雷裝置,且天線位於該避雷針針尖之避雷保護角四十
      五度內,得免另設避雷設施。
5.1.9 備用電源:
      基地臺須裝妥備用電源,若屬室內基地臺得免裝備用電源。
      基地臺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偏遠地區設置於建築物上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容量須達二小時以上
        。但備用電源之重量有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經出具相關專業技
        師鑑定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2)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置
        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3)經本會指定為應具防救災功能之基地臺,其備用電源之容量須達
        七十二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
        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備妥前項規定之相關專業技師鑑定證明文件,供本會抽樣
      查核。
5.1.10  耐風程度:
        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鐵塔耐風程度應達十五級以上,申請人應
        備妥相關專業技師鑑定證明文件,供本會抽樣查核。
5.2 大型基地臺之射頻審驗:
5.2.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必測項目):
   (1)每一載波之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Power,EIRP)應在五十七分貝毫瓦(dBm) 以下,量測
        方法依下列四種方式擇一測試,屬 LTE( Long Term Evolution
        )或 NR (NewRadio)規格者,對每一載波之測量頻寬設為 
        5MHz :
   (1.1)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輸出功率,再加
          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後,得出 EIRP 值。
   (1.2)經由維運或網管等設備讀取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功率之設定值
          ,或依所讀取之設定值參考原廠或經本會認可驗證機構提供之
          「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功率設定值與實際輸出功率對照表」為
          射頻單體輸出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
          益後,得出 EIRP 值。
   (1.3)以量測儀器於空中介面(Over The Air,OTA)測得基地臺 
          EIRP  值。
   (1.4)經由維運或網管等設備讀取基地臺 EIRP 值。
   (2)射頻單體輸出端如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以損失最小之一組
        提報資料並測試之。
   (3)EIRP  二十瓦特以下之基地臺,免本項審驗,但申請人應檢送各
        臺之測試報告。
5.2.2 電波功率密度(必測項目):
   (1)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限制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中非職業場所之公眾於環境
        中曝露各頻段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參考位準值。
   (2)各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700MHz  頻段為 0.35 毫瓦/平方公分(mW/cm2);900MHz  頻
        段為 0.45mW/cm2 ;1800MHz 頻段為 0.9mW/cm2;2GHz  以上頻
        段為 1mW/cm2。
   (3)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3.1)單一基地臺使用某一頻段,該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率密度
          ,不得大於該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3.2)單一基地臺使用多種頻段,該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率密度
          加總值,不得大於該多種頻段中最低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
   (3.3)共站或共構基地臺使用某一頻段,各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
          率密度加總值,不得大於該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3.4)共站或共構基地臺使用多種頻段,各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
          率密度加總值,不得大於該多種頻段中最低頻段之最大電波功
          率密度。
   (4)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4.1)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析
          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天線所在區域之人員合理
          活動範圍,並離該樓板地面一點六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
          地臺架設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一點六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
   (4.2)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測
          試區域。
   (4.3)測試方法:
          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量測儀
          器信號輸入端。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儀器或工程型用戶
          終端設備量測電波功率值(dBm) ,並以量測出最大值之地點
          為測試點,再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發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值量測,
          其量測時間為一分鐘,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間為六分鐘,並以
          量測之最大值記錄之。
   (4.4)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毫瓦/平方公分(mW
          /cm2)再加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5.2.3 帶外輻射發射限制(屬 LTE  規格者之選測項目):
      為防止業者之基地臺有干擾情事發生,得由本會審驗人員視防範基
      地臺干擾之需要,決定本項測試與否;測試時以網管中心或基地臺
      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頻道;測試結果須符
      合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之規範值。
5.2.4 操作頻帶之不必要發射、混附發射區域之不必要發射(屬 NR 規格
      者之選測項目):
      為防止基地臺有干擾情事發生,得由本會審驗人員視需要決定是否
      為本項測試;測試方式及測試結果須符合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
      技術規範之規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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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項目結果判定:
    各審驗項目之結果判定分為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待澄清者,
    審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基地臺設備審驗表內有任何一項主要項目判定不符合,即計一個主要
    缺點。有任何一項次要項目判定不符合,即計一個次要缺點。並累計
    主要缺點為「重缺點(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A+B
    )」。
6.2 審驗結果判定
6.2.1 如有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時,該批檢驗即判定不合格,不續作檢驗:
   (1)基地臺及天線之設置地址與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登錄系統(或電
        臺執照)所載之設置地址不符者(不含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
        編而變更地址,嗣經補正資料者)。
   (2)基地臺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與公眾電信網路基地
        臺登錄系統(或電臺執照)所載之射頻設備廠牌、型號及射頻單
        體數不符者。
   (3)基地臺射頻設備未經審定合格證明者。
6.2.2 依重缺點及總缺點判定
   (1)「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 均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
        數且經改善後,判定合格;
   (2)「重缺點(A)」 或「總缺點(A+B)」 大於或等於不合格判定
        數,判定不合格;
   (3)於減量審驗時,如「重缺點(A)」 或「總缺點(A+B)」 超過
        合格判定數,但「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 尚未達
        到不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以一次為限),仍判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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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大型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
  大型基地臺審驗結果如判定合格者,俟第一次公眾電信網路技術審驗合
  格後,始核發電臺執照;屬第一次公眾電信網路技術審驗合格後之大型
  基地臺審驗,即核發電臺執照。
  審驗結果經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於改善所有缺
  失後,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如於第一次公眾電信網路技術審驗合格後,設置新頻段大型基地臺或大
  型基地臺增加新頻段射頻單體時,俟依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完成
  公眾電信網路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或換發電臺執照,後續之大型基
  地臺審驗合格後,即核發或換發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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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事項
8.1 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相關設備。
8.2 基地臺測試前,申請人應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
    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8.3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部分,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設備規
    格書,必要時本會得命申請人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8.4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
8.5 基地臺之天線不得違反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
    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8.6 現場審驗執行量測時,應使用校正有效期內之量測設備。
8.7 申請人之基地臺增加射頻單體時,應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如大型基地臺增加之
    射頻單體為新頻段射頻單體時,應於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一併提報 5
    .2.2  電波功率密度之自評報告,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8.8 本會得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基地臺定期或不定期查驗,並得依「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辦理抽樣
    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