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人提出之合作案,其專案內容涉及之網路及垂直應用服務態樣,
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網路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3GPP)公布之行動通信技術標準
,至少包含 Release15 以上版本。
2.網路布建模式得為完全獨立之網路、透過公眾行動通信網路建置
或藉由公眾行動通信網路之切片。
(二)以硬體(包括核心網路、多接取邊緣運算(MEC) 、基地臺或終端
等元件)結合軟體或雲端服務等組成符合特定產業需求之垂直應用
場域,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工廠、智慧零售、智慧醫療、智慧城市、
智慧交通、智慧娛樂、智慧建築、智慧教育、智慧能源或智慧農業
等。
前項網路及垂直應用服務態樣,本部將依電信產業發展及特定場域需
求者之實際需求情形,適時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