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加速加量建設 5G 基地臺,申請人申請非垂直場域之 5G 基地臺補
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一百零九年獲行動寬頻業務頻率指配後至申請補助年度之 5G 基
地臺電臺執照合計數,應超過其競標時檢具之事業計畫構想書所載
明一百零九年至申請補助年度之 3.5GHz 及 28GHz 頻段 5G 基地
臺合計最低數。
(二)申請第三期、第四期或第五期補助者,其電臺設置規劃書之一百十
二年基地臺建置數量及其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 5G 電臺
執照數量,應超過其依首次核准事業計畫書所載一百十三年 3.5GH
z 及 28GHz 頻段合計建置之基地臺數量。
(三)申請補助之基地臺建置數量,不得超過經核准之電臺設置規劃書數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