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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第五代行動通信網路建設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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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為配合行政院第五代行動通信(5G
    )發展策略,加速加量建設 5G 行動寬頻網路,打造適合 5G 服務創
    新的發展環境,厚植臺灣垂直應用產業基礎,實現智慧生活,以提升
    我國數位競爭力,特依行政院核定之「補助 5G 網路建設計畫」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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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辦理補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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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參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競價並取得行動寬頻業務頻率指配之電信事業為限。
    本要點補助類別如下:
(一)非垂直場域之 5G 基地臺。
(二)垂直場域或重要產業發展區域之 5G 網路。
    申請人每年度得於申請非垂直場域 5G 基地臺補助前,向主管機關申
    請變更該年度至一百十四年之網路設置計畫及電臺設置規劃書;申請
    變更基地臺設置者,擬變更之數量不得低於變更前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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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加速加量建設 5G 基地臺,申請人申請非垂直場域之 5G 基地臺補
    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一百零九年獲行動寬頻業務頻率指配後至申請補助年度之 5G 基
      地臺電臺執照合計數,應超過其競標時檢具之事業計畫構想書所載
      明一百零九年至申請補助年度之 3.5GHz 及 28GHz  頻段 5G 基地
      臺合計最低數。
(二)申請第三期、第四期或第五期補助者,其電臺設置規劃書之一百十
      二年基地臺建置數量及其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 5G 電臺
      執照數量,應超過其依首次核准事業計畫書所載一百十三年 3.5GH
      z 及 28GHz  頻段合計建置之基地臺數量。
(三)申請補助之基地臺建置數量,不得超過經核准之電臺設置規劃書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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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年度補助經費分類如下:
(一)A 部分:當年度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二點五。
(二)B 部分:當年度預算之百分之六。
(三)C 部分:當年度預算之百分之四十八點五。
(四)D 部分:當年度預算之百分之三。
    申請人申請第六點各期第一梯次之補助,應參考附表一補助計算公式
    ,於申請表擇定 A  加 C  或 B  加 C  部分。主管機關依申請人之
    擇定部分,按該補助計算公式及附表二,計算申請人可獲得補助金額
    之上限,但補助比率上限以附表三計算之。
    申請人申請第九點各期之 D  部分補助者,其建置補助金額以低於其
    建置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各申請人申請補助金額之總和超
    過 D  部分額度預算者,按其申請補助金額比例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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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申請非垂直場域 5G 基地臺補助之期別及梯次如下:
(一)第一期第一梯次:補助自一百零九年取得行動寬頻業務頻率指配核
      准函後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完成建置之 5G 基地臺。
(二)第一期第二梯次:補助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完成建置之 5G 基地臺。
(三)第二期第一梯次:補助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
      日止完成建置之 5G 基地臺。
(四)第二期第二梯次:補助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完成建置之 5G 基地臺。
(五)第三期第一梯次:補助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九月三
      十日止完成建置之 5G 基地臺。
(六)第三期第二梯次:補助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完成建置之 5G 基地臺。
(七)第四期第一梯次:補助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九月三
      十日止完成建置之 5G 基地臺。
(八)第四期第二梯次:補助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完成建置之 5G 基地臺。
(九)第五期:補助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完成建置之 5G 基地臺。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調整前項各款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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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前點每期第一梯次之申請人應於該期之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
    文件提出申請。屆期後申請人不得變更其提報之 5G 基地臺補助類別
    及數量。但第五期之申請期限為三月三十一日:
(一)非垂直場域 5G 基地臺補助申請表。
(二)補助非垂直場域 5G 基地臺建設計畫書。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依前項申請人檢具之文件,審查及計算其 5G 基地臺建設係
    數與補助臺數,並按附表四計算其補助金額。
    第一項申請人應於該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完工查核
    。但第五期之申請期限為五月三十一日前:
(一)補助 5G 基地臺清冊。
(二)自評檢核表。
(三)建置完成成果報告(含電波人口涵蓋率之圖示與主要設備完工照片
      )。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超過可獲得補助臺數之部分不予補助;不足可獲得補助臺數之部分,
    每減少一臺,依附表四非垂直場域 5G 基地臺補助類別定額補助金額
    扣減之。
    各期第一梯次完成補助後,補助經費有餘額者,主管機關得於當年度
    十一月一日公告受理第二梯次補助申請之日期。
    申請人申請第二梯次非垂直場域 5G 基地臺補助及完工查核,其應檢
    具之文件同第一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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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六點每期第一梯次補助經費分二階段撥付:
(一)第一階段:申請人依主管機關通知後,七日內檢具領據、核准函影
      本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核定之補助金
      額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階段:主管機關於第一梯次期程屆滿並辦理完工查核後,通知
      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餘額:
      1.領據。
      2.定額補助彙總表,且須經受補助申請人之財會單位主管核章。
      3.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申請第二梯次非垂直場域 5G 基地臺補助之撥款,其應檢具之
    文件同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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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申請垂直場域或重要產業發展區域 5G 網路補助之期別如下:
(一)第一期:一百十年度。
(二)第二期:一百十一年度。
(三)第三期:一百十二年度。
(四)第四期:一百十三年度。
(五)第五期:一百十四年度。
    前項申請人得就符合第十一點規定之 5G 網路設備補助項目,於當年
    度六月一日至六月七日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但第五期之申請期間
    為三月一日至三月七日:
(一)垂直場域或重要產業發展區域 5G 網路補助申請表。
(二)補助垂直場域或重要產業發展區域 5G 網路建設計畫書。
(三)與垂直場域合作方之契約以及相關法律文件。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二項、第七點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八點第一項文件不全者,主管機
    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
    第二項及第七點第一項之補助類別、補助內容及補助金額詳如附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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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點第二項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核為具補助資格者,應於該年度十月
    一日至十月七日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完工查核。但第五期之申請期間
    為七月一日至七月七日:
(一)補助清冊。
(二)自評檢核表。
(三)建置完成成果報告(含電波人口涵蓋率之圖示與主要設備完工照片
      )。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完工查核後,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撥款:
(一)領據。
(二)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包括完工支出明細表及完工發票彙總表。
(三)相關原始憑證正本,如無法提出,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
      正本相符章,另申請人須以書面記載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蓋申
      請人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印章。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經費之撥付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金額為上限。但其實際建
    設經費低於建設計畫書所載經費者,主管機關應按比例核減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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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設置垂直場域或重要產業發展區域之 5G 網路設備補助項目如下:
  (一)5G  相關核心網路設備、5G  基地臺設備(含增波器)及相關設
        施工程(含機房、機櫃、空調設備、天線、饋纜、洩波電纜等)
        。
  (二)傳輸網路工程及設備:光纖終端設備、微波電臺、固定衛星地球
        電臺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傳輸終端設備。使用微
        波電臺者,得含其對應收發站之微波電臺。
  (三)5G  基地臺光纖網路系統工程及設備:光纖網路設備,含光纜中
        繼設備等。
  (四)平臺主體工程及設備:鐵塔、立桿及其固定線等,含耐風程度未
        達十五級以上之既有鐵塔、立桿之加固或汰換及結構簽證。
  (五)電力工程及設備:蓄電池、充放電控制設備、電力纜線工程、電
        源系統、太陽能板等。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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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5G  基地臺之國產品牌設備有二家以上通過資安檢測及入網測試者
      ,主管機關於一百十三年及一百十四年受理申請人該期第一梯次補
      助時,應以附表五國產品牌設備補助係數核算申請人之補助金額上
      限。
      高鐵、臺鐵、捷運等車站之交通樞紐區域以不同頻段建設 5G 基地
      臺者,得以不同頻段計算臺數,並納入第四點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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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申請補助文件不全之部分。
  (二)申請人建置或使用情形,經主管機關認有減損建置計畫目的之部
        分。
  (三)同一基地臺以既有 4G 頻段建置 Re-farming 之 5G 基地臺並獲
        補助者,其後改以 3.5GHz 或 28GHz  頻段建置 5G 基地臺取代
        者;反之亦同。
  (四)設備重複申請、以相同設備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不予補助。
      前項所列情事有改正之必要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全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申請人有第一項不予補助但主管機關已撥款之情形者,應於主管機
      關通知期限內繳回該補助款。
      主管機關補助款之撥付,遇預算未獲通過或刪減等因素時,主管機
      關得逕行調整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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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管機關辦理申請補助案之現場完工查核,其 5G 基地臺之抽查比
      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申請人應定期巡檢、維護獲補助之 5G 基地臺正常運作。無正當理
      由致該設備未正常運作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依附表四之補助
      類別繳回該 5G 基地臺之定額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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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於同一站點建置 3.5GHz 、28GHz 及既有 4G 頻段 Re-farm
      ing 之 5G 基地臺者,應擇一申請補助。但符合第十二點第二項規
      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5G  基地臺應以具備三個方向之指向性天線(sector)為限,不足
      三個者,同類別基地臺得合併計算,剩餘不足三個者,主管機關按
      該類別基地臺每減少一個指向性天線者,依附表四扣減該基地臺補
      助金額三分之一。但因地形或客觀條件限制須以全向性(omni-
      directional) 天線設置,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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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主管機關得視 5G 網路技術及產業發展情形,公告調整附表三之比
      率、附表四之金額及附表五之係數。
      本要點所訂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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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主管機關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及審查委員會,協助推動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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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