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款項之合理分配、有效運用及平衡地區有線電視之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二、撥付地方政府款項之分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依本要點辦理。 本會核定撥付各地方政府之款項分為偏遠補助款及一般款。 前項款項應於實施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全數撥付,地方政府應將受撥 付之款項納入實施年度之預算,並專款專用。 前項所稱實施年度,指本基金撥付地方政府之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
三、偏遠補助款以實施年度系統經營者所提繳金額百分之四,按地方政府 所轄偏遠地區數占全國偏遠地區數之比例分配算入撥付款項。 前項所稱偏遠地區,係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 行政區,或距離地方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四、一般款以實施年度系統經營者所提繳金額百分之三十六,按提繳比例 分配予地方政府。 前項所稱提繳比例為單一地方政府轄內系統經營者提繳金額占全體系 統經營者提繳金額之比例。
五、地方政府應於實施年度之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受本基金撥付款項 運用情形陳報表(格式為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第五條附件)及偏遠補助款執行報告書(本要點附件)陳報本會 。 本會應將本基金管理會考核地方政府執行情形之結果,以書面通知地 方政府並副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