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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實施要點(110.09.15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1
一、為確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設備之裝設及性能,維護船舶間海上通信安
    全,並執行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爰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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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由本會主動或配合相關機關要求辦理。
    前項所稱相關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航政等主管機關或地方政
    府。
3
三、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如下:
(一)船舶名稱。
(二)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日期。
(三)船舶無線電臺通信設備。
(四)船舶無線電臺語音通訊功能。
(五)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 固定安置位置。
(六)EPIRB 電池及自動浮離裝置有效日期。
(七)EPIRB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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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之實施,由本會各區監理處自行訂定檢查時
    間及地點,採抽查方式辦理,每季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
    前項檢查之實施為配合相關機關辦理者,依相關機關訂定之檢查時間
    、地點及實施方式。
    依前二項規定所檢查之數量以每季屆期換照數量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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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為實施檢查需要,得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
    辦理。
6
六、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檢查人員應出
    示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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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施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應提供相關資料,檢查人員並應
    作成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紀錄表(如附表)由本會保管。
    前項紀錄表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及檢查人員簽名。
    前項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拒絕簽名者,檢查人員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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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檢查不合格者,檢查人員應將不合格事由記載於船舶無線電臺不定
    期檢查紀錄表並訂改善期限,由本會擇期複檢;經複檢仍不合格者,
    下次換照時須現場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