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頻率穩定度( Frequency Tolerance)
5.1.1 測試條件:設備審驗申請者應宣告其電源輸入端之標稱電壓(
nominal) 及可容許操作電壓值範圍。
5.1.2 限制值:載波頻率應在主波頻率 ±0.001% 以內。
5.1.3 測試方法:
5.1.3.1 供應電壓在額定供應電壓,在溫度 -30℃ 至 +50℃ 間,以
10℃ 為單位,進行不同溫度之載波頻率測試。
5.1.3.2 在溫度+20℃,供應電壓在標稱電壓之 ±15%變化時,進行不同
供應電壓之載波頻率測試。如最低可容許操作電壓大於標稱電壓
之條之十五%或最高可容許操作電壓小於標稱電壓之 +15%,得
以最低或最高可容許操作電壓測試。
5.2 傳導帶外不必要發射限制
5.2.1 限制值:發射機之核准頻寬外之平均發射功率應符合以下衰減值:
5.2.1.1 距離主波頻率 ±(50~100)% 核准頻寬內之任一 4 千赫(
kHz) ,其平均發射功率應衰減至低於主波頻率平均發射功率
25 分貝(dB)。
5.2.1.2 距離主波頻率 ±( 100~250)% 核准頻寬內之任一 4 kHz,其
平均發射功率應衰減至低於主波頻率平均發射功率 35 dB。
5.2.1.3 距離主波頻率 ±250 % 核准頻寬以外之任一 4 kHz,其平均發
射功率應衰減至低於主波頻率平均發射功率 43+ 10log(最大輸
出功率之瓦特( W))dB。
5.2.1.4 於核准頻寬外產生妨害性干擾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較 5.2.1.1
至 5.2.1.3 規定為更大之衰減值。
5.2.2 測試方法:依 ANSI C63.26 之 5.7 測試程序辦理,其測試參數
應符合附表 1 設定值。
5.3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
:與地面無線電通信業務同等共享之頻段中,朝向地平線任一方向之
EIRP,應遵守以下限制值:
5.3.1 操作於 14.0 GHz~14.5 GHz 頻段之 ESV 設備,任意 1MHz 內之
EIRP 不得超過 12.5 分貝瓦特( dBW),且最大 EIRP 不得超過
16.3 dBW 。
5.3.2 除 ESV 設備外,操作頻段為 1 GHz~15 GHz 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
:
5.3.2.1 地平線仰角θ1≦0度(°)時,任意 4 kHz 內之最大 EIRP 應
不大於 +40 dBW。
5.3.2.2 地平線仰角 0°<θ1≦5°時,任意 4 kHz 內之最大 EIRP 應
不大於+40+ 3θ1 dBW。
5.3.3 操作頻段大於 15 GHz 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
5.3.3.1 地平線仰角θ1≦0°時,任意 1 MHz 內之最大 EIRP 應不大於
+64dBW。
5.3.3.2 地平線仰角 0°<θ1≦5°時,任意 1 MHz 內之最大 EIRP 應
不大於+64+ 3θ1 dBW。
5.3.4 地平線仰角θ1大於 5° 時,其 EIRP 無限制值。
5.3.5 應具上行鏈路適應功率控制或其他功率衰減補償方法等調整所需發
射功率之能力,以避免干擾其他通信網路:
5.3.5.1 除 5.3.5.2 與 5.3.5.3 外,操作頻率為 10 GHz 以上之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當遭遇天氣降雨等因素導致功率衰減,衛星
地球電臺設備發射得超過 EIRP 與 EIRP 功率密度之限制值。但
補償雨衰後抵達太空站之信號強度不得超過晴天時信號強度之 1
dB。當天氣降雨等因素消失時,EIRP 發射功率必須立即恢復正
常。
5.3.5.2 操作於 13.77 GHz~13.78 GHz 頻段之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
設備,於任意 6 MHz 內之 EIRP 應不大於 71 dBW ;操作於 1
3.77 GHz~13.78 GHz 頻段之 N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於
任意 6 MHz 內之 EIRP 應不大於 51 dBW ;當遭遇天氣降雨等
因素導致功率衰減,得使用自動功率控制增加該頻率範圍之上行
鏈路 EIRP 功率密度,以補償功率衰減。但以不超過晴天時太空
站接收到之功率通量密度為限。
5.3.5.3 操作於 28.35 GHz~28.6 GHz 或 29.25 GHz~30.0 GHz 頻段之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得使用上行鏈路適應功率控制或其他
功率衰減補償方法;因降雨等因素之上行鏈路功率衰減補償得超
過 20 dB,其雨衰功率補償量不得超過實際監控衰減量之 1.5
dB,或實際監控衰減量(dB)之 15 %,取其較大者;功率轉換
期間之佔用時間不得超過 0.5%,且功率不得超過 4 dB ,除功
率轉換期間外之信賴度應為 90 %。
5.3.6 測試方法:
5.3.6.1 待測樣品可設定為連續發射(工作週期不小於 98 %)
5.3.6.1.1 使用平均功率計量測,並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2 測
試程序。
5.3.6.1.2 使用頻譜分析儀量測:
5.3.6.1.2.1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ccupied Bandwidth,縮寫: OBW)
小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Resolution Bandwidth,縮
寫: RBW),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3 測試程序
。
5.3.6.1.2.2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 OBW)大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4 測試程序。
5.3.6.2 待測樣品無法設定為連續發射(工作週期小於 98 %),測試儀
器可設定為僅量測全功率發射區間(如透過信號觸發或時域信號
分離功能):
5.3.6.2.1 使用平均功率計量測,並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2 測
試程序。
5.3.6.2.2 使用頻譜分析儀量測:
5.3.6.2.2.1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小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3 測試程序。
5.3.6.2.2.2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大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4 測試程序。
5.3.6.3 待測樣品無法設定為連續發射(工作週期小於 98 %),測試儀
器無法設定為僅量測全功率發射區間(如透過信號觸發或時域信
號分離功能):
5.3.6.3.1 量測發射工作週期,並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3.4 測
試程序。
5.3.6.3.2 使用平均功率計量測,且發射工作週期為常數,並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2b 測試程序。
5.3.6.3.3 使用頻譜分析儀量測:
5.3.6.3.3.1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小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且發射工作週期為常數,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3.2 測試程序。
5.3.6.3.3.2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小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且發射工作週期非為常數,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3.3 測試程序。
5.3.6.3.3.3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大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且發射工作週期為常數,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4.2 測試程序。
5.3.6.3.3.4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大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且發射工作週期非為常數,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4.3 測試程序。
5.4 最小天線輻射地平線仰角:於地面無線電通信服務頻段、地球對太空
或太空對地球之太空服務頻段,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天線最大輻射方向
之地平線仰角不得小於 5°。若因頻率干擾考量,主管機關得規定較
大之最小天線輻射地平線仰角。
5.5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離軸天線增益: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共
極化( co-polarization)與交叉極化(off-axis
cross-polarization)之離軸天線增益應符合以下限制值:
5.5.1 共極化離軸天線增益:
5.5.1.1 除 5.5.1.2 與 5.5.1.3 外,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共
極化離軸天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2 限制值。
5.5.1.2 操作於常規 Ku 頻段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共極化離軸
天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3 限制值。
5.5.1.3 操作於 28.35 GHz~30 GHz 頻段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
共極化離軸天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4 限制值。
5.5.2 交叉極化離軸天線增益:
5.5.2.1 除 5.5.2.2 外,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交叉極化離軸天
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5 限制值。
5.5.2.2 操作於 28.35 GHz~30 GHz 頻段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
交叉極化離軸天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6 限制值。
5.5.3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使用無傾斜角(skew angle)調整能力之非對稱
天線者,其於 GSO 弧相切平面之離軸天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2 之
限制值。
5.6 離軸 EIRP 功率密度,除大於 1 MHz 頻寬之類比指令信號或大於
200 kHz 頻寬之任意類比信號外,操作於常規 Ku 頻段、擴展 Ku 頻
段、常規 Ka 頻段之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及操作於常規
Ku 頻段、常規 Ka 頻段之 ESIM 設備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
合以下限制值:
5.6.1 操作於常規 Ku 頻段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其以類比調變無線電信
號進行傳輸者:
5.6.1.1 共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7 限制值。
5.6.1.2 交叉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8 限制值。
5.6.2 操作於常規 Ku 頻段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其以數位調變無線電信
號進行傳輸者:
5.6.2.1 共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9 限制值。
5.6.2.2 交叉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0 限制值。
5.6.3 操作於擴展 Ku 頻段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其以類比調變無線電信
號進行傳輸者:
5.6.3.1 共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1 限制值。
5.6.3.2 交叉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2 限制值。
5.6.4 操作於擴展 Ku 頻段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其以數位調變無線電信
號進行傳輸者:
5.6.4.1 共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3 限制值。
5.6.4.2 交叉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4 限制值。
5.6.5 操作於常規 Ka 頻段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其以數位調變無線電信
號進行傳輸者:
5.6.5.1 共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5 限制值。
5.6.5.2 交叉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6 限制值。
5.7 FSS ESIM 設備操作與協調規定
5.7.1 FSS ESIM 設備應具自我監控發射限制值之能力,當 GSO FSS
ESIM 設備超過離軸 EIRP 功率密度限制值,或 NGSO FSS ESIM
設備超過任何發射限制值等情形時,FSS ESIM 設備必須在 100
毫秒(ms)內自動停止傳輸,在該情形改正前不得恢復傳輸。
5.7.2 FSS ESIM 設備應受 NCMC 或等同設施等設備監控與控制,該設備
必須監控發射限制值,當 GSO FSS ESIM 設備超過離軸 EIRP 功率
密度限制值,或 NGSO FSS ESIM 設備超過任何發射限制值等情形
時,該設備發出關閉傳輸指令(Disable Transmission)後,FSS
ESIM 設備必須在 100ms 內自動停止傳輸,在該情形改正前不得
恢復傳輸。
5.7.3 FSS ESIM 設備之可觸及區域(如天線罩表面)之電磁暴露超過 1
.0 毫瓦特每平方公分(mW/cm2)限制值時,必須在設備本體表面
標示電磁波暴露之警語標籤,其應包含該設備周圍超過該限制值之
區域圖示。
5.7.4 ESAA 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5.7.4.1 最大功率通量密度(maximum power flux density)不得超過附
表 17 限制值。
5.7.4.2 最小地平線仰角:航空器於地面上時,其 ESAA 設備不得以小於
3° 之地平線仰角發射;升空時,其 ESAA 設備則無最小地平線
仰角限制。
5.8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應符合 CNS15936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規範。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得符合 CNS13438 。
5.9 電氣安全(Safety)應符合 CNS15598-1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
標準規範。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符合 CNS
143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