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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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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
    行動綱領 1.5  版」推動,補助電信事業建置攔阻或警示國際電話詐
    騙之軟硬體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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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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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且提供之
    服務內容包括固定語音通信服務或行動語音通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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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條件: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電信事業為建置攔阻或警示國際電話詐
    騙之軟硬體設備,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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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一)建置固定通信網路來電號碼比對攔阻名單軟硬體設備。
(二)建置固定通信網路境外來話撥入加註警語軟硬體設備。
(三)建置行動通信網路境外來話撥入加註警語軟硬體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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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金額:
(一)申請前點第一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畫總經費之百
      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申請補助金額以未稅
      價格計算。。
(二)申請前點第三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畫總經費之百
      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申請補助金額以未稅
      價格計算。
(三)同時申請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
      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申
      請補助金額以未稅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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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範圍:建置計畫執行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建置費用,其建置日期得
    追溯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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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本會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應備文件以郵遞送達本會
      (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依據、現況概述、計畫目標
        、整體系統架構與運作方式說明、辦理方式、計畫期程、預期效
        益、工作績效指標、設備規格與成本估價分析表、總建置費用與
        預算表等項。工作績效指標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質化、量化指標,
        以利執行成果查核。
      3.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
(三)前款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補助申請核准與否,均不予
      退件。
(五)計畫期程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六)相同或類似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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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形式審查:本會應先就申請資格、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書
      面形式審查,未符申請資格者,不予受理。有未符合相關規定情形
      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
      或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專業審查:由本會指派人員及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通過
      前款形式審查之申請案以簡報面談方式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者,
      提出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例建議,由本會核定之
      。
(三)前款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依據下列項
      目評分,並以得分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1.計畫完整性(百分之十五)。
      2.效益性(百分之三十)。
      3.可行性(百分之二十五)。
      4.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五)。
      5.其他(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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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完工查核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期程內完成核定計畫後,應備函並檢附完工報告向
      本會申請完工查核。
(二)完工報告內容應包含:
      1.建置成果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效益、執行成果說明、建置
        完成之系統架構及軟硬體設備清單、工作績效指標達成度等項目
        。
      2.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含完工收支明細表、支用單據彙總表。
      3.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4.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三)本會辦理完工查核,應就前款提出之單據文件是否與單據原件完整
      相符、建置之軟硬體設備型號、數量及功能是否與核定計畫相符等
      進行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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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撥付、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低於核定補助計畫總經費時,補助金額
        依本會核定補助比例計算。
  (二)執行成果未達原訂之工作績效指標者,本會將視實際執行情形予
        以扣款。
  (三)受補助者經本會通知完工查核合格及實際補助金額後,應檢具領
        據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五)受補助經費所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由受補助者自行處理,
        無須繳回。
  (六)受補助者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核銷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七)受補助者應妥善保存執行補助計畫取得之支用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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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計畫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書內容及本會意見確實執行。本會
        得視需要派員實地查核,或請受補助者提供進度報告。
  (二)受補助者如有變更計畫書之需要,應即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附相
        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經本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
        畫執行。計畫書之變更不得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不得逾本會核定
        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
        付者,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1.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2.未依建置計畫或未於計畫期程內完成建置。
        3.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置計畫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而
          影響原補助目的。
        4.檢具之完工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不全,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
        5.未專款專用,或規避、拒絕本會派員查核。
        6.以相同或類似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等具體情事。
        7.其他本會認應不予補助之情形。
  (四)受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經本會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
        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受補助者應妥適維護獲補助設備之正常運作。無正當理由致該設
        備未正常運作者,經本會通知後,應繳回該設備之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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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補助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須履行
        事前揭露身分關係義務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檢附資料(格式
        如附件二),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本會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三
        十日內,公開其身分關係資訊於本會網站供公眾查詢。
  (二)受補助者申請計畫期程展延,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受
        補助者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
        限。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編列預算核定結果而定。如補助金額不
        足者,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受補助者不得請求補
        償或賠償。
  (四)已建置第五點所定之軟硬體設備者,如有合併之情形,消滅公司
        申請及受補助之權利得由存續公司承受之。
  (五)前款情形,消滅公司已提出補助計畫申請者,其依本要點所為之
        補助作業程序由存續公司續行辦理;未提出補助申請者,存續公
        司得就消滅公司已建置第五點所定之軟硬體設備部分,申請補助
        ,其補助金額上限與存續公司補助案件個別計算,補助金額分別
        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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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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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