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 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 式據實通報。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