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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第 5 條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 赫。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二、中區:臺中市。 三、南區: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