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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
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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