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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51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須領有交通部發給之執照,始得作業;業餘無線電人員 之等級、資格測試、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