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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70 條
依本法受理申請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登記及核發證照作業, 應向申請者收取特許費、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登記費及證 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