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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國際遇險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前項國際遇險頻率為四百九十千赫、五百一十八千赫、二點一八二百萬赫
、二點一八七五百萬赫、一百二十一點五百萬赫、一百五十六點五二五百
萬赫、一百五十六點八百萬赫、四百零六點一百萬赫及其他遇險、警報、
緊急或安全信號。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符合附件四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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