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將其上一年度所製造或輸入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列表,並自行或委託其隸屬公會送請主管 機關備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 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 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型式認證、審 驗合格,並應領有電臺架設許可證、電臺執照或專案核准文件,始得設置 。
測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涉及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 核准後始得為之。但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於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內進行 之測試,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