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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53 條
經營者應自行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另行 指派會計師查核之。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財務報告者,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定公告之會計師 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