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號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
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播送特定節目。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