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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
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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