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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
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
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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