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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
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
,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
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
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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