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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
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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