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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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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
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
廣告二字。
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之轉播,應選擇適當時間插播廣告,不得任意中斷節
目進行。
節目起迄時間認定、廣告播送方式及每一時段之數量分配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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