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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
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
各張執照為競價作業之競價標的,並依序辦理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
播事業執照競價。
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之競價日期、競價地點及競價作業
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競價作業前,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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