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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其修正時,亦同。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
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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