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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
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
用費。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
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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