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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
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
成立。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
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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