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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第 16 頻道原禁用地區試用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訂定日期 法規名稱 異動日期
1. 082.12.30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11 條 10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