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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8
八、管理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
    。
    前項費用及管理委員會行政作業所需費用,為普及服務費用中之必要
    管理費用,由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支應之。
    前項必要管理費用支給如下:
(一)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審查費:每位委員新臺幣三萬元,審核下列項
      目:
      1.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審核。
      2.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審核。
      3.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審核。
(二)出席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按委
      員人數及開會次數支付。
(三)交通費:檢據實報實銷。
(四)行政作業費用,檢據實報實銷。
(五)自九十二年起,每年除審查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並給付其必要管理費
      用外,並支付每位委員新臺幣二萬元審查費,審核下列項目:
      1.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核。
      2.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核。
      3.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核算。
      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收支情況之查核。
      5.普及服務運作成效之評估。
      6.其他有關電信普及服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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