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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
: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
    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遴用簡歷表中
    所列之資格條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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