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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申請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簡稱 PLB)型式
認證之廠商,應於該器材標示持有者須向交通部航港局辦理資訊登錄,未
依規定登錄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之字樣。
為使用而持有前項器材者,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器材識別碼、個人及其
緊急聯絡人之聯絡電話等資訊。其器材毀損、汰換或終止使用,或登錄資
訊異動時,亦同。
使用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之持有者,經交通部航港局或執行搜救之機關發
現有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登錄之情形,應提供器材識別碼及個人資料供執行
搜救之機關作成紀錄通知主管機關,且持有者應辦理登錄後始得繼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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