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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其營業額占全
部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
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前項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
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
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
前二項普及服務費用,指對所有普及服務提供者之補助金額及必要管理費
用。
普及服務分攤者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實施年度營業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定金額者,免分攤該年度之普及服務費用。
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
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
二、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查。
三、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查。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核算。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收支情況之查核。
六、普及服務運作成效之評估。
七、其他有關電信普及服務之事項。
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第一項管理委員會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之相關事項,應由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
務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主管機關得指定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未
依電信管理法辦理登記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擔任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提
供者。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之實施計畫,依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
五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辦理相關公告。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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