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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50-2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 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