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
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