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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科目應說明其內涵、設置、分類及編號原則。
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
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資料使用電子方式處理程序者,應依經濟部發布「商業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
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
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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