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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服務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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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民眾對於業者架設之電臺有安全上之疑慮時,得向窗口申訴,經窗
      口服務人員受理後,轉由電臺所屬業者(以下簡稱受理業者)進行
      協調、溝通、自行量測及處理,經向民眾宣導後,如民眾仍有疑慮
      時,應由受理業者委託經本會依四(二)認可之量測機構執行之,
      並由業者負擔量測費用;必要時本會監理人員得配合量測機構執行
      量測。
(二)量測機構應自行擁有相關量測設備,並將其量測程序、方法、量測
      設備規格、量測設備校正證明、電臺實際量測紀錄及所聘僱量測人
      員(應係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規定資格之人員)等資料,報請本
      會認可其量測能力。
(三)經認可之量測機構,由本會核發「辦理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
      量測證書」,其有效期間自發照日起三年有效,有效期間屆滿仍有
      意繼續執行相關量測作業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提報量測
      成果及量測設備校正證明等資料,向本會申請換發量測證書,本會
      得視其量測能力為認可與否之決定。
(四)同一座電臺,一年內委託量測服務以一次為原則。
(五)受理及聯絡
      窗口服務人員於受理申訴後,應先確認申訴電臺之所屬業者,並填
      寫電磁波量測服務聯絡單(以下簡稱聯絡單),詳如附表一(聯絡
      單第一聯之派單日期與第二、三、四聯之受理日期應一致),再傳
      送至受理業者。
(六)通報及回覆
      受理業者收到聯絡單後,應即處理相關作業,並於兩個工作日內填
      寫聯絡單第二聯陳報本會及知會窗口服務人員;同時填寫聯絡單第
      三聯載明處理方式回覆申請人。
(七)量測之回覆及結案
      量測機構執行量測時,受理業者應派員配合量測與協調,於完成電
      磁波量測後,量測機構應將量測之結果,填寫於附表二「第一類電
      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紀錄表」,同時繪製附表三「第一類電信事
      業電臺電磁波量測位置示意圖」,函知受理業者;受理業者收到量
      測結果後,再填寫原聯絡單第二聯之結果及第四聯聯絡單(連同附
      表二及附表三之量測報告),陳報本會、知會窗口服務人員及回覆
      申請人,始得歸檔結案。
(八)其他
      1.業者應填具「電磁波量測服務受理人員聯絡清單」(如附表四)
        ,報請本會備查,如有異動時應重新報請備查。
      2.電磁波量測服務處理流程詳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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