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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委託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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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託者應依據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技術要點所定之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
    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相關審驗報告表(附表二、附表三),詳實審驗
    並紀錄結果。
    受託者經審驗船舶無線電臺不合格時,應通知申請審驗者限期改善並
    申請複審。複審不另行收取審驗費。複審仍不合格者,須通知限期再
    改善並申請再複審,再複審應收取審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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